現發佈《公路路線設計規範》(JTG D20—2006),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公路路線設計規範》(JTJ 011—1994)同時廢止。
《公路路線設計規範》(JTG D20—2006)中,第6.6.1條、第6.6.2條、第6.7.2條、第7.9.1條、第12.2.6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公路工程部分)2002版中關於《公路路線設計規範》(JTJ 011—94)的強制性條文同時廢止。
《公路路線設計規範》(JTG D20—2006)管理權和解釋權歸交通部。日常解釋和管理工作由主編單位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設計研究院負責。
各有關單位在實踐中注意總結經驗,若有修改意見,請函告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設計研究院(陜西省西安市高新技術開發西區科技二路63號,郵編:710075,聯繫電話:029-88322888),以便下次修訂時研用。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章)
二○○六年七月七日
主題詞:公路 規範 發佈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