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發佈《公路橋涵設計通用規範》(JTGD60—2004),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公路橋涵設計通用規範》 (JTJ02l一89)同時廢止。
《公路橋涵設計通用規範》(JTGD60—2004)中第 1.0.6、1.0.9、4.1.2、4.1.6、4.3.1、4.3.2和4.3.5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公路工程部分)2002版中關於《公路橋涵設計通用規範》 (JTJ021—89)的強制性條文同時廢止。
《公路橋涵設計通用規範》(JTGD60—2004)由中交公路規劃設計院負責編制,規範的管理權和解釋權歸交通部,日常解釋及管理工作由中交公路規劃設計院負責。
請各有關單位在實踐中注意積累資料,總結經驗,及時將發現的問題和修改意見函告中交公路規劃設計院(北京市東四前炒麵衚同33號,郵遞區號:100010;聯繫電話:010—65237331),以便修訂時參考。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章)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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