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交通廳,北京、重慶市交通委員會,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局:
現將人事部、建設部聯合製訂的《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國人部發〔2004〕16號),以及建設部制訂的《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實施細則》(建市函〔2004〕56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切實履行行業管理職責,認真做好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的相關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辦公廳(章)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題詞:轉發 建造師 執業資格 通知
抄 送:北京市路政局,天津市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公路處。
人事部 建設部文件
國人部發[2004]16號
關於印發《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實施辦法》和《建造師執業
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建設廳(建委、規委),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中央管理的有關企業:
現將《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專業對照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11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為做好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設部組織成立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負責一級、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的擬定和一級建造師考試的命題工作。建設部、人事部共同成立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建設部),負責研究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相關政策。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的具體考務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
各地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行政部門會同建設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三條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時間定於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四條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設《建設工程經濟》、《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和《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4個科目。《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分為:房屋建築、公路、鐵路、民航機場、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電力、礦山、冶煉、石油化工、市政公用、通信與廣電、機電安裝和裝飾裝修14個專業類別,考生在報名時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其一。
第五條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分4個半天,以紙筆作答方式進行。《建設工程經濟》科目的考試時間為2小時,《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和《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3小時,《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的考試時間為4小時。
第六條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設《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3個科目。
按照《暫行規定》有關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建設廳(委),根據全國統一的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負責本地區考試命題和組織實施考試工作,人事部、建設部負責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符合《暫行規定》有關報名條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設部頒發的《建築業企業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免試《建設工程經濟》和《建設工程項目管理》2個科目,只參加《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和《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一) 受聘擔任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二) 具有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並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0年。
第八條 已取得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也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的相應專業,報名參加考試。考試合格後核發國家統一印製的相應專業合格證明。該證明作為註冊時增加執業專業類別的依據。
第九條 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週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第十條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的考點設在地級以上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
第十一條 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攜帶所在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及相關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式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後,發給准考證。考生憑准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管理的企業和國務院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十二條 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由建設部組織編制、出版和發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盜用建設部或以參與有關建造師工作的專家和人員的名義編寫、出版、發行各種考試用書和復習資料。
第十三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應考人員自願參加培訓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和與考試有關的培訓工作。
第十四條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培訓及有關項目的收費標準,須經當地價格行政部門批准,並公布於眾,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五條 考務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和制度,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切實做好試卷的命制、印刷、發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十六條 加強對考試工作的組織管理,認真執行考試回避制度,嚴肅考試工作紀律和考場紀律。對弄虛作假等違反考試工作規定的,要依法處理,並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
根據人事部、建設部《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11號),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認定申報條件
長期從事建設工程總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業績突出,無工程品質責任事故,職業道德行為良好,身體健康,並符合下列條件的在職在編人員。
(一) 一級建造師:受聘為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取得全國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崗位培訓證書或建築業企業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現擔任工程總承包或施工項目經理,並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和條件2中的各一項條件。
1、學歷和職業年限:
(1)取得本專業(見附件1,下同)中專學歷,累計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滿2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見附件1,下同)中專學歷,累計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滿28年。
(2)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滿20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滿23年。
(3)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累計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滿1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累計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滿18年;或取得其他專業(見附件1)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滿20年。
2、業績:
(1)主持完成大型工程總承包1項或大型工程施工總承包2項及以上。
(2)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總承包1項和大型工程施工承包2項及以上。
(3)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4項及以上。
(4)已發佈實施的國家或行業工程建設標準的主要技術負責人。
(二)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有關考核認定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和建設行政部門制定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考核認定辦法和考核認定結果報人事部、建設部備案。
二、一級建造師考核認定申報材料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管理企業的人事部門推薦意見函。
(二)《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一式兩份(附件2)。
(三)學歷或學位證書、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全國工程總承包崗位培訓合格證書或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和已發佈實施的國家或行業工程建設標準主要技術負責人證明的複印件。
(四) 所在單位出具的職業道德證明、省級建設行政部門認可的建設工程業績、項目經理證明。
三、考核認定組織
人事部、建設部共同成立“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名單見附件3),負責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考核認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建設部。
四、考核認定程式
(一)符合考核認定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單位審核同意後,由所在單位向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推薦。
國務院有關部門管理的企業,由本部門工程業務管理單位推薦;中央管理的企業,由本企業工程業務管理部門推薦;軍隊所屬單位由總後基建營房部推薦。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本地區、本部門的申報人員進行審核,經本地區、本部門人事行政部門復核後,提出推薦名單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中央管理的企業專業技術人員的申報,由中央管理的企業工程業務管理部門審核,經同級人事部門復核後提出推薦名單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總後基建營房部對軍隊系統申報人員材料進行審核,經總政幹部部復核後提出推薦名單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地方所屬或中央管理企業在申報中涉及鐵路、交通、水利、通信和民航專業的業績材料,應由省級建設行政部門或建設部會同同級相應專業行政部門,提出審核意見。
(三)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中央管理的企業和軍隊推薦人員的材料進行初審提出擬認定人員的名單,報領導小組審核。
(四)領導小組召開會議,對經初審合格人員的材料進行審核。對領導小組審核合格的人員,經公示無異議後,報人事部、建設部批准,並向社會公佈。
五、申報時間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和人事行政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工程業務管理和人事部門,總後基建營房部和總政幹部部,中央管理企業工程業務管理和人事部門,應于2004年4月30日前,將推薦人員材料匯總排序後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國家對考核認定人員實行總量控制。各地、各有關部門、軍隊及中央管理的企業應推薦具備申報條件且在第一線從事總承包和施工管理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實施考試後不再進行認定工作。
(三)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軍隊和中央管理的企業在審核、復核工作中,須核查各類證書及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的各類證書、業績材料及相關證明材料的複印件,應由所在單位業務技術部門和人事部門負責人對其真實性簽署意見並加蓋單位印章。
(四)已通過特許或考核認定的方式取得其他專業執業資格證書和在公務員崗位工作的人員,一律不得申報。
(五)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軍隊和中央管理的企業要切實加強領導,堅持標準,嚴格要求,認真按程式做好申報、審核、復核等各環節工作。凡不認真把關或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停止其申報權和取消個人申報資格,並追究當事人和領導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建市函[2004]56號
關於印發《建造師執業資格
考核認定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國務院有關部門,總後營房部,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中央管理的有關企業,有關行業協會:
現將《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實施過程中如有問題,請與我部建築市場管理司聯繫。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四年三月一日
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實施細則
根據人事部、建設部《關於印發〈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4]16號)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一、申報
按照《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規定,由申請人向所在單位(以下稱申報人)提出申請,經申報人審查同意後統一組織上報。
(一)有關問題的説明
1、在職在編人員是指在建築業企業或者勘察設計企業工作,並有正式聘用手續的未退休人員。
2、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是指經過國家人事部認可的具有評審資格的單位評審或評聘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3、建築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證書是指按照《建築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辦法》(建建[1995]1號)規定,由建設部建築市場管理司(原建築業司或建築管理司)頒發的證書;全國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崗位培訓證書是指由建設部原勘察設計司和人事教育司共同用印,或建設部人事教育司用印的證書。
4、申報專業是指《關於建造師專業劃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03]232號)規定的14個建造師專業。申請人根據本人工程業績情況選擇其中某一個專業進行申報。
5、學歷或學位是指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學歷或學位。
6、大型工程是指符合本《細則》“各專業大型工程標準一覽表”(附件1)中列明的工程。
7、工程總承包是指受發包商的委託,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設計、採購、施工、試運作(竣工驗收)”等全過程實施管理,或至少應包含“設計、施工”兩個階段實施管理。
8、施工總承包是指按照合同約定,獨立完成工程項目主體工程和相關配套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9、施工承包是指按照合同約定,獨立完成工程項目主體工程或有關專業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二)申報材料編制要求
申報材料包括《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一式兩份,《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證明材料》(附件2)(以下簡稱《證明材料》)一式一份。
1、申請人須在《申報表》封面“申請人姓名”一欄中用藍色或黑色鋼筆或簽字筆簽名。
2、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材料》原件和複印件,《證明材料》包括如下內容:
(1)身份證或軍官證;
(2)學歷或學位證書;
(3)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證書;
(4)建築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證書或全國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崗位培訓證書;
(5)擔任所申報工程項目經理的任職文件;
(6)承包合同中反映工程概況、規模、開竣工時間、合同雙方用印和簽字的頁面;
(7)工程竣工驗收文件;
(8)如果報送國家或行業工程建設標準的,需提供該標準的封面、目錄和有編制人員名單的頁面。
申請人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3、工程業績按合同考核,不同專業業績可以累計。當工程業績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工程專業類別時,與所申報建造師專業相對應的工程項目數量應佔考核業績標準的二分之一及以上。每項工程業績僅限一人使用,且使用人必須是該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
每項國家或行業工程建設標準業績僅限一人使用。
4、《證明材料》複印件需按統一格式(附件2)用A4紙裝訂成冊。
(三)申報材料上報
建築業企業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申報材料,須以書面文件和在“中國建造師網”(網址:www.coc.gov.cn)上同時報送。
申請人通過“中國建造師網”的“建造師考核認定系統”軟體填寫《申報表》,並列印出書面的《申報表》,經簽名後連同《證明材料》原件和複印件報送申報人審查。申報人在審查書面材料的同時,通過申報人的企業資質管理系統身份認證鎖進入到“建造師考核認定系統”中,對申請人的申報材料進行網上審查,簽署意見後,直接進入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程式。
申報人按建築業企業資質申報程式,將申報材料的原件和複印件統一直接上報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總後營房部、中央管理的企業。
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總後營房部、中央管理的企業在審核書面材料的同時,需通過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系統身份認證鎖進入到“建造師考核認定系統”,對申請人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簽署意見,並將人事部門的書面復核意見代為填入該系統後上報。
《建造師考核認定系統使用説明書》登在“中國建造師網”上,可以免費下載。
二、審核
(一)申報人審查
業務技術部門和人事部門負責嚴格審查《證明材料》的原件是否屬實,是否與複印件一致,經核查無誤後,由其負責人在所核實的《證明材料》複印件上簽署意見,並加蓋單位印章。
申報人對申請人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在《申報表》的“單位推薦意見”欄中填寫推薦意見,並由單位負責人簽字,加蓋單位印章。
申報人應當按照申請人的資歷和業績進行排序,填寫《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申報人員匯總表》(附件3),並按申報專業分別填寫《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申報人員明細表》(附件4)。
(二)主管部門審核
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鐵道、交通、水利、資訊産業、民航等部門的工程管理部門,總後營房部,中央管理的企業(附件5)工程業務管理部門(上述單位以下簡稱審核部門),負責對所屬單位申請人的材料進行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1、《申報表》所填寫內容是否符合要求;
2、《證明材料》複印件與原件是否一致;
3、申報材料是否完整;
4、資歷和業績是否符合考核認定標準。
審核確認後,審核部門應在《申報表》“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總後基建營房部,中央管理的企業工程業務管理部門審核意見”欄中簽署意見,並加蓋印章。
地方所屬單位涉及交通、水利和通信等專業的業績材料,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相關專業行政部門審核;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總後營房部和中央管理的企業所屬單位涉及鐵道、交通、水利、通信和民航等專業的業績材料,由建設部會同有關專業部門審核。審核後在《申報表》“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部門與有關專業部門對申報相關專業業績材料審核意見或建設部會同有關專業主管部門對申報相關專業業績材料審核意見”欄中簽署意見,並加蓋印章。
(三)人事部門復核
省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國務院鐵道、交通、水利、資訊産業和民航等有關部門人事部門,總政幹部部,中央管理的企業人事部門(上述單位以下簡稱復核部門),負責對所屬單位申請人的材料進行復核。主要復核以下內容:
1、學歷或學位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2、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3、是否通過特許或考核認定的方式取得其他執業資格情況。
復核確認後,復核部門應在《申報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的人事司,總政幹部部,中央管理的企業人事管理部門復核意見”欄中簽署意見,並加蓋印章。
(四)匯總
審核部門負責申報材料的匯總上報工作,由復核部門出具“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人員推薦意見函”。
1、審核部門匯總編制《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申報人員匯總表》(附件3),按申報專業分別匯總編制《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申報人員明細表》(附件4)。
2、向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的申報材料包括:
(1)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人員推薦意見函;
(2)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申報人員匯總表;
(3)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申報人員明細表;
(4)《申報表》(一式兩份);
(5)《證明材料》複印件(一式一份)。
三、考核認定
(一)組織機構
人事部、建設部組成“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建設部建築市場管理司。
辦公室負責以下主要工作:
1、接收、匯總各地方、各部門申報材料;
2、組織考核認定初審工作;
3、提出考核認定初審合格人員名單;
4、建造師考核認定日常事務工作。
(二)程式
1、材料接收。辦公室負責接收、整理、匯總申報材料,並對《證明材料》複印件進行審查。
2、初審。辦公室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將專家審查意見整理、匯總,形成初審意見,在《申報表》“考核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意見”欄中簽署意見,並將“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初審合格人員名單”報領導小組審定。
3、公示。將“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初審合格人員名單”在“中國建造師網”上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為15天。
4、審定。領導小組負責對初審合格人員的材料進行審定,在《申報表》“考核認定領導小組審定意見”欄中簽署意見,確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合格人員名單”。
5、批准與公告。領導小組將“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合格人員名單”報人事部、建設部審批。經批准後予以公告。
四、其他
各地區、各部門將申報材料于2004年4月30日前報辦公室。
本《細則》適用於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工作。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不含鐵路工程、民航機場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等專業)考核認定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人事部門參照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有關規定制定實施辦法,並報人事部、建設部備案。
本《細則》由建設部建築市場管理司負責解釋。
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
聯 係 人:楊智慧,張國鑫,魏智成;
聯繫電話:010—68393869,010—68393913;
傳 真:010—68393913;
郵遞區號:100835;
通信地址:北京市百萬莊三里河路9號。
建造師考核認定系統軟體使用中,有何問題,請和建設部資訊中心聯繫。
聯繫人:李哲輝、李 亮;聯繫電話:010-68394071、010-68394400。
如需要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系統身份認證鎖,請和建設部資訊中心聯繫。
聯繫人:劉穎;聯繫電話:010-68394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