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關於水産品運輸船國際鮮銷船船員銷限換證有關事宜的通知

文號:海船員〔2013〕478 號

文號

海船員〔2013〕478 號

索引號

000019713O16/2013-01023

公開日期

2013年07月17日

主題詞

水産品運輸船;船員管理;適任證書;換證

機構分類

海事局

主題分類

人才管理

行業分類

船員管理

公文類型

其他

  各直屬海事局:
  為規範水産品運輸船船員和國際鮮銷水産品運輸船船員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以下簡稱“11規則”)的相關規定,做好水産品運輸船船員申請取消適任證書限制和國際鮮銷水産品運輸船船員申請海船船員適任證書相關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各局應按照我局船員管理的授權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在水産品運輸船上服務的船員申請取消適任證書限制和國際鮮銷水産品運輸船上服務的船員申請海船船員適任證書的考試和發證管理工作。
  二、持有 “僅適用於水産品運輸船”海船船員適任證書的船員申請取消適任證書限制,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符合海船船員健康要求;
  (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等有關船員年齡的要求;(三)通過相應的海船船員適任考試(見附件1)。
  三、持有 “僅適用於國際鮮銷水産品運輸船”海船船員適任證書的船員申請取消適任證書限制,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符合海船船員健康要求;
  (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等有關船員年齡的要求;(三)經培訓並取得“11規則”所規定的與其適任證書相適應的培訓合格證;(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註冊管理辦法》的要求,申請海船船員註冊並取得《船員服務簿》;(五)通過相應的海船船員適任考試(見附件2)。
  四、申請取消“僅適用於水産品運輸船”和“僅適用於國際鮮銷水産品運輸船”適任證書限制可免除相應職務的崗位適任培訓(申請GMDSS通用操作員證書除外)。
  五、現持有有效的“僅適用於水産品運輸船”或“僅適用於國際鮮銷水産品運輸船”適任證書的船員,應參加過渡期合格證補差培訓並考核合格,換發新版合格證後,可按“11規則”的相關規定申請僅適用於原等級、職務和船舶種類限制的無限航區船員適任證書及日後的證書再有效。
  六、國際鮮銷水産品運輸船船員換發海船船員適任證書後,各局應收回和登出其原證書。
  七、各局不得受理初次簽發“僅適用於水産品運輸船”或“僅適用於國際鮮銷水産品運輸船”適任證書的申請。
  八、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關於水産品運輸船國際鮮銷船船員消限換證有關事宜的通知》(海船員〔2010〕488號)同時廢止。

二○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1.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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