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關於要求免除持有國際無限航區船舶檢驗證書的國內航行船舶安裝壓載水管理系統的建議收悉,經認真研究,現答覆如下:
一、壓載水公約適用範圍説明
《2004年國際船舶壓載水及沉積物控制與管理公約》(以下簡稱《壓載水公約》)將於今年9月8日正式生效實施,按照公約要求,船舶應當在公約生效後第一次《國際船舶防止油污證書》(IOPP)換證檢驗時滿足公約D-2排放標準。目前,能夠滿足該標準最有效的方式是安裝船舶壓載水管理系統。
《壓載水公約》第3條規定了何種船舶應當滿足公約要求,即:“本公約不適用於僅在某一當事國管轄水域內營運的該當事國的船舶,除非該當事國確定此類船舶的壓載水排放會損害或破壞本國、相鄰或其他國家的環境、人體健康、財産或資源。”
根據上述規定,您所提出的對持有國際航行船舶檢驗證書但從事國內航行的船舶免除安裝壓載水處理系統的建議符合規定。
二、下一步工作計劃
目前,交通運輸部已會同有關部委啟動了加入公約的相關程式,並將出臺配套的法律文件和技術標準。屆時,會將您所提的建議納入到相應的規定和技術規範中。同時需要提醒的是,當這類船舶在今年9月8日後的首次換證檢驗後若投入國際航線運營,公約的相關要求即對其生效。
下一步,交通運輸部將會同有關部門繼續推進《壓載水公約》生效準備和履約工作,在確保公約有效履行的前提下維護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感謝您對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關心和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