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銳代表:
您提出的關於進一步加強長江船舶港口污染及風險管控的建議收悉。現答覆如下:
一、關於堅持生態優先,全方位發展長江“綠色航運”的建議
(一)制定實施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政策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長江經濟帶“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等系列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長江經濟帶發展規劃綱要》,推進長江經濟帶綠色航運發展,我部于2017年8月制定發佈了《關於推進長江經濟帶綠色航運發展的指導意見》,以推進航運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以“綠色航道、綠色港口、綠色船舶、綠色運輸組織方式”為抓手,布署實施優化港口和航道規劃佈局、推進綠色航道和港口建設、大力發展綠色運輸組織方式、持續提升船舶節能環保水準、積極推進LNG動力船舶和配套碼頭建設、組織船舶污染防治專項治理等17項具體任務,措施覆蓋長江航運主要環節,全方位推動航運綠色低碳迴圈發展。
工業和資訊化部與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國防科工局聯合印發的《船舶工業深化結構調整加快轉型升級行動計劃(2016—2020年)》中,明確提出將綠色理念貫穿船舶製造全産業鏈和産品全生命週期,以推動産品設計生態化、生産過程清潔化、能源利用高效化、回收再生資源化為重點方向,強化設計的節約意識,積極推廣應用新型環保材料和工藝工裝,支援企業進行節能、環保、綠色、安全生産等方面的技術改造,加快開展綠色製造體系建設,建立綠色、安全造船技術規範和標準體系。
(二)推動內河航運結構調整和船舶轉型升級
2014年,我部制定發佈了《內河運輸船舶標準化管理規定》,並聯合財政部和18個省市人民政府實施內河船型標準化補助政策,鼓勵採用先進適用的水路運輸船舶和技術,並嚴格落實老舊運輸船舶和單殼油輪提前報廢更新政策,依法強制報廢超過使用年限的船舶,推動老舊船舶退出市場。我部所屬長江航務管理局積極推進長江船舶船型標準化工作,充分利用長江水系14個省市船型標準化中央補助資金,實施了“噸位換噸位,客位換客位”等船舶運力置換措施,大力實施老舊船舶拆解改造,並鼓勵新建三峽船型、高能效船等示範船型和現有船舶開展LNG動力系統改造。截至2017年底,全國共完成拆解改造內河船舶43000余艘,約佔內河船舶總數的30%,其中拆解小噸位過閘船舶7199艘,拆解或改造單殼液貨船798艘,開展船舶生活污水系統改造22060艘,拆解老舊運輸船舶13776艘。通過實施內河船型標準補助政策,全國內河運輸船舶平均噸位較2013年提高49%,平均船齡降至10年左右,其中長江幹線貨船平均噸位較2013年提高近40%。
(三)推動船舶油品結構升級
為加強船用燃油供應保障和監管,我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生態環境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和國家能源局等共13個部門,于2017年發佈了《交通運輸部等十三個部門關於加強船用低硫燃油供應保障和聯合監管的指導意見》,就建立船用低硫燃油基本供應保障制度、加大船用燃油監管力度和加強監管部門協作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目前,各相關部門正在推進建立船用燃油生産、流通和使用環節的多部門聯合執法制度和信用懲戒制度,開展聯合執法,打擊不合規船用燃料油進入流通市場的違法行為。
國家能源局按照《加快成品油品質升級工作方案》,于2017年印發了《關於做好全國全面供應硫含量不大於10ppm普通柴油有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區、市)政府組織職能部門適時開展聯合監管和執法,加大對重點煉廠、城鄉結合部和農村加油站點的監督檢查力度,進一步清理整治非法煉油調油窩點、非法柴油銷售點和非法流動加油罐車,加大監管和處罰力度,確保油品品質升級取得實效。
(四)大力推進LNG等清潔能源在內河水運的應用
我部于2013年發佈了《關於推進水運作業應用液化天然氣的指導意見》,採取“先示範引領、後推廣應用,先內河、再沿海、後遠洋,先普通貨船、再客船、危險品船”的路徑,有序推進LNG在水運作業的應用,確保應用安全、供給穩定。目前,我部已編制發佈了《液化天然氣碼頭設計規範》《液化天然氣加注碼頭設計規範(試行)》《液化天然氣燃料加注船舶法定檢驗暫行規則》《天然氣燃料動力船舶法定檢驗暫行規則(2018)》等標準規範,基本建立了水運作業應用液化天然氣的標準體系。2017年,我部制定發佈了《長江幹線京杭運河西江航運幹線液化天然氣加注碼頭佈局方案(2017—2025年)》,指導加強LNG加氣碼頭合理佈局建設。為加強示範引領作用,我部遴選發佈了兩批共24個水運LNG試點應用示範項目,覆蓋上海、江蘇、安徽、湖北、江西、湖南、重慶等多個長江沿線省市。截至2017年底,長江經濟帶已建成LNG動力船舶近230艘,內河船用LNG加注站18座,內河水運綠色發展和液化天然氣應用工作有序推進。
工業和資訊化部大力支援清潔能源船舶關鍵技術攻關,先後支援了LNG動力船型開發、LNG燃料發動機及關鍵設備研製等17個項目研究,我國LNG動力船舶自主研發和設計製造、LNG發動機核心部件研發等取得重要突破。為進一步加強清潔能源在船舶領域的推廣應用,工業和資訊化部于2018年設立了船用氫燃料電池、船用電池動力、船用混合動力等系統工程化應用研究支援方向,並組織行業進一步制定相關技術標準。
工業和資訊化部和我部積極配合財政部、稅務總局等推進LNG動力船舶作為使用新能源船舶享受減免車船稅政策的實施。2018年5月,國務院已批准了財政部會同稅務總局、工業和資訊化部、交通運輸部聯合上報的《關於享受車船稅優惠的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車船認定標準的請示》,相關部門正按照國務院指示抓緊制定政策操作文件。
(五)加強對航運從業人員的環保宣傳
我部積極通過“世界環境日”“世界航海日”“全國法制宣傳日”主題活動,“水上安全知識進校園”“船員流動課堂”等專項措施,走訪航運企業等多種形式,加強對公眾和航運從業人員的環保宣傳教育,進一步提升保護長江生態環境的意識,督促航運企業、船舶和有關單位嚴格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
2018年6月5日“世界環境日”當天,長江海事局在全線開展了以“攜手保護母親河”為主題的宣傳活動,通過水上安全和防污染主題教育和海事現場巡航等活動形式,進一步宣傳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戰略思想,普及長江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防污染知識,引導公眾自覺愛護和維護長江母親河的生態環境,共抓長江大保護,共同保護長江母親河的清潔。
二、關於深化長江船舶污染防治管理體制改革的建議
我部所屬長江海事局負責長江幹線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等職責,地方港航、海事部門負責沿江支流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等職責,中央與地方職責界定清楚、相互協調配合。為貫徹實施長江經濟帶發展戰略,我部于2016年建立了推動長江經濟帶交通運輸發展部省聯席會議制度,沿江9省2市交通運輸部門為成員單位。聯席會議主要發揮議事協調作用,將進一步協同推進長江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形成中央與地方的工作合力。
我部積極發揮立法、規劃和督導作用,通過制定修訂《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明確了船舶、港口、有關作業單位等的船舶污染防治責任;通過推動修訂《水污染防治法》,明確港口碼頭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建設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和處置設施。為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關於水污染事故應急能力建設的規定,我部在配合生態環境部開展的“水十條”專項考核中,進一步督促地方政府編制實施船舶污染防治應急能力建設規劃和相關應急預案,特別是加強對內河、湖區等防污染力量薄弱區域的應急能力建設。
三、關於建立完善船舶防污染工作機制的建議
(一)推動長江航運專業化、集約化發展
為推動長江航運專業化、集約化發展,我部以水上客運和危險品運輸為重點領域,相繼發佈了《關於加強長江液貨危險品運輸市場宏觀調控的公告》和《關於加強長江幹線省際旅客運輸市場調控的通告》,嚴格控制新增經營主體和運力,鼓勵企業兼併重組。宏觀調控政策實施以來,共推動34家長江省際液貨危險品、客船運輸企業實施了兼併重組。我部《關於推進長江經濟帶綠色航運發展的指導意見》也要求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加大對集約高效的運輸組織方式加大市場準入支援力度,培育綠色發展、生態友好的港航企業,建立綠色發展的激勵機制。
(二)加快推進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置設施建設
國務院于2015年4月印發了《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要求增強港口碼頭污染防治能力,加快垃圾、含油污水、化學品洗艙水等接收、轉運和處置設施建設,並明確內河港口碼頭于2020年底前達到建設要求。為做好落實工作,我部印發了《船舶與港口污染防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2015—2020年)》《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設施建設方案編制指南》《長江幹線水上洗艙站佈局方案》等,布署各地交通運輸、港口管理部門編制完善建設方案,推進設施建設。目前,長江經濟帶有關港口均已完成建設方案編制,建設任務整體按計劃推進良好。
下一步,我部將繼續督促指導長江經濟帶有關交通運輸、港口管理部門按期完成船舶污染物接收設施建設,重點推進長江幹線水上洗艙站建設,並推動長江經濟帶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加強統籌,確保接收設施與城市公共轉運、處置設施的有效銜接。
(三)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聯合監管機制
為提高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能力,防止船舶污染物接收後非法轉移、處置,造成二次污染,我部于2016年發佈了《關於開展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置有關工作的通知》和《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設施建設方案編制指南》,推動船舶污染物岸上接收處理,逐步推行“船上儲存交岸處置”為主的“零排放”治理模式,並督促地方政府建立海事、環保、城建等多部門的聯合監管制度,推進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和處置聯單制度建設,並在上海、浙江開展了聯單制度示範工作。目前長江流域有關省市正抓緊推進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設施建設方案。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和處置聯單制度建設也在有序推進中。長江海事管理機構積極配合沿江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編制完善接收、轉運及處置設施建設方案,目前湖北省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聯單制度已經省政府同意後頒布實施。
(四)推動建立岸電使用電價激勵機制
國家能源局于2016年聯合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交通運輸部等印發了《關於推進電能替代的指導意見》,明確在沿海、沿江、沿河港口碼頭推廣靠港船舶使用岸電和電驅動貨物裝卸,並給予配電網建設、電力直接交易等方面的政策支援。2017年,我部印發了《港口岸電佈局方案》,對內河港口岸電建設提出了明確目標,並積極爭取中央財政資金對2016—2018年港口岸電設施建設和船舶受電設施改造進行扶持。上海、江蘇、浙江等地也配套出臺了地方支援政策,鼓勵岸電設施建設和使用。2017年9月,我部與國家能源局、國家電網公司等部門和單位簽署了共同推進靠港船舶使用岸電戰略合作框架協議,將著力推動岸電電價、電力直接交易、財政補貼及智慧化服務等方面的政策支援,進一步增加靠港船舶使用岸電比例。
(五)加強船舶岸電有關技術研究
工業和資訊化部積極支援船舶岸電技術研究,于2015年支援開展了船舶岸電中壓系統的研製,目前已完成船舶中壓大容量交流岸電系統設計研製和實船驗證;于2018年設立了船舶岸電安全操作導則與技術標準研究支援方向,滿足船舶與港口岸電系統設備設計和安全操作標準。
關於三峽壩區錨地的岸電建設,我部長江航務管理局正會同湖北省能源局制定相關方案。
四、關於全面加強船舶污染環境監管的建議
(一)嚴格執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
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要求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內河船舶執行新的環保標準,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經改造仍不能達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原環境保護部與原質檢總局聯合發佈的《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GB3552—2018)將於今年7月1日實施,標準強化船舶港口污染控制的目標要求,全面提高了內河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的排放控制要求。
為貫徹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有關要求,我部將深入推進《船舶與港口污染防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2015—2020年)》的實施,加快推進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能力建設,力爭提早具備與入境船舶産生污染物相匹配的能力。此外,我部將進一步加強船舶檢驗管理,將對船載污染物處理裝置和污染物收集儲存能力均不達標的船舶不予檢驗發證,限期予以淘汰,並將組織加強長江航行船舶防污染監管和船舶流動污染源監測,督促船舶按規定安裝使用防污染設施設備,查處船舶違法違規行為,切實保障《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的實施。
(二)加快提升長江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水準
我部于2015年發佈了《珠三角、長三角、環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包括長三角區域的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監管。從排放控制區政策實施以來的環境監測數據看,施行排放控制的港口空氣品質持續向好,部分港區硫氧化物的降幅明顯。目前,我部已組織開展船舶排放控制區實施效果評估,並已制定船舶排放控制區調整方案草案,正準備徵求各相關單位和部門的意見。調整後的方案將充分考慮長江經濟帶船舶污染防治要求,逐步推進長江經濟帶船舶排放控制區建設,提高船舶排放控制要求。為提升對長江水域船舶燃油的執法監管效能,我部已爭取財政資金支援,籌備為長江幹線海事管理機構配套船用燃油快速檢測裝備。我部還積極會同生態環境部、國家能源局等開展了船用燃料油有關國家標準的調整和修訂工作,將進一步提升內河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生態環境部(原環境保護部)和原質檢總局聯合發佈了《船舶發動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一、二階段)》(GB15097—2016),並將通過實施上述環保標準,加強型式核準、生産一致性檢查、在用符合性檢查等措施,強化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管控。我部也將積極配合標準的實施,進一步加強船舶檢驗管理,督促標準適用船舶安裝、使用符合環保要求的發動機,進一步提升我國內河船舶排放控制水準。此外,生態環境部將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納入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範圍,並會同我部等開展了船舶和港口大氣污染物排放專題研究,將根據我國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實際情況和國際先進經驗,研究編制符合我國實際的船舶排放清單和船舶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三)嚴控危險化學品水上運輸風險
生態環境部于2018年1月出臺了《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推薦方法》,指導地方開展區域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對涉及環境風險物質裝卸運輸的港口碼頭以及水路運輸載具進行環境風險源識別,全面了解行政區域內環境風險狀況,提高區域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水準。
為落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我部于2015年會同原環境保護部、工業和資訊化部、安監總局制定發佈了《內河禁運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試行),規定了禁止通過我國內河運輸的危險化學品品種,長江流域也在該目錄的適用範圍內。下一步,我部將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危險化學品理化特性等因素,不斷完善內河禁運危險化學品目錄,嚴控危險化學品水上運輸風險。
(四)加強長江水域危險品運輸船舶安全監管
我部組織修訂了《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對防止船舶污染內河環境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禁止船舶向內河水體排放有毒液體物質及其殘留物或含有此類物質的壓載水、洗艙水或其他混合物,發佈了《關於內河單殼化學品船和單殼油船禁航有關事項的通知》,禁止單殼化學品船、600載重噸以上單殼油船等高風險船舶進入長江幹線、長江三角洲高等級航道網和岷江、嘉陵江、烏江、湘江、漢江等“十線”航行。
長江海事管理機構按照我部有關部署,嚴格執行船載危險貨物安全監管和船舶污染防治有關法律法規,加強船載危險貨物進出港申報審批、現場檢查和動態監控,重點加強對危險貨物運輸、水上過駁、燃油供受、洗艙作業等的監督檢查,並深入實施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專項整治行動,督促船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嚴格落實安全和防污染措施。2017年,長江海事管理機構運用VTS、CCTV、GPS、AIS等監控手段,對近15萬艘次載運危險貨物船舶實施了動態監控,在執法檢查中查處船舶違反安全和防污染法規行為700余起,在專項整治期間對轄區140家危險品水運企業開展了監督檢查,查處問題187項,實施危險品船舶專項安檢1100余艘次,專項安全檢查覆蓋率100%,查處各類缺陷近5600項,滯留船舶18艘次。
長江海事管理機構深入實施載運危險貨物船舶風險分級管控措施,加強對載運高等級危險貨物的船舶和高風險船舶的動態跟蹤和管控措施,嚴格實施小型液貨船夜間航行管制,對適航性能差、安全誠信度低的載運危險貨物船舶實施入境必查、處罰從嚴的措施。在船公司管理方面,加強對從事省際液體危險貨物水上運輸企業的經營資質管理、安全管理體系運作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對發生事故的,督促對船舶實施停航整頓和附加審核,並對公司進行安全生産約談。對船舶多次監測不達標、謊報瞞報、非法排污等突出違法行為進行從嚴處罰,並錄入長江危險品運輸經營人誠信監測體系向社會公佈。
(五)加強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能力建設
我部不斷加強長江沿線國家船舶溢油應急能力建設,積極推動地方政府落實防治船舶污染應急能力建設規劃和應急預案的制定和實施。目前,我部已在長江幹線的重慶、萬州、岳陽、涪陵、南京、張家港、太倉等地建設了11個溢油應急設備庫(配置點),並計劃新建3個溢油應急設備庫,逐步形成長江幹線200噸、重點航段400噸的船舶溢油應急處置能力。長江海事管理機構積極推動、配合有關省市政府制定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預案,配合湖北省編制發佈了省級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和應急能力建設規劃,配合重慶市編制發佈了《重慶長江幹線溢油事故災難應急預案》《重慶市水上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預案》,組織編制了《長江區域溢油應急計劃》《三峽庫區(湖北段)溢油應急計劃》等。
五、下一步工作
我部將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的指示精神和在深入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座談會、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結合代表提出的建議,不斷完善長江水域港口船舶污染防治管理體系,紮實推進《船舶與港口污染防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2015—2020年)》《長江經濟帶船舶污染防治專項治理工作方案》的實施,全面提升長江流域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和風險管控水準,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同時,我部將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快制度創新和供給側結構性調整,繼續全方位推進長江經濟帶航運綠色發展,加快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長江航運空間格局和産業結構,協同打好生態文明建設持久戰,確保長江經濟帶發展戰略穩步推進。
衷心感謝您對長江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的關心和支援。
聯繫單位: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電話:010-65292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