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保障船舶載運液化天然氣可移動罐櫃安全、緩解天然氣供需矛盾、保障天然氣産供儲銷體系建設,我部結合前期試點工作經驗,起草了《整船載運液化天然氣可移動罐櫃安全運輸要求(向社會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意見反饋渠道:1.傳真:010-65293424;2.電子郵箱:cargo_china@msa.gov.cn
聯繫電話:010-65292873。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2019年7月23日。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9年7月8日
整船載運液化天然氣可移動罐櫃安全運輸要求
(徵求意見稿)
為保障船舶載運液化天然氣可移動罐櫃(以下簡稱LNG罐櫃)運輸安全,根據《安全生産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LNG罐櫃水路運輸試點工作經驗,確定以下整船載運LNG罐櫃安全運輸要求(以下簡稱本運輸要求)。
一、適用範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內從事整船載運LNG罐櫃的活動,應當滿足本運輸要求。其中,“整船載運LNG罐櫃”係指:
(一)船舶僅載運LNG罐櫃;或者
(二)船舶同時載運LNG罐櫃和其他貨物,其中LNG罐櫃的載貨量(以標準集裝箱計)超過該船舶甲板可載貨量的50%,或者載運100個及以上LNG罐櫃。
二、LNG罐櫃托運安全要求
(一)LNG罐櫃應當符合經修正的《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和《1972年國際集裝箱安全公約》的有關規定。LNG罐櫃應當經船舶檢驗機構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並持有有效的檢驗證書。
(二)LNG罐櫃應當設有對貨物壓力、溫度等資訊進行實時監測的貨物資訊監測系統。
(三)裝船前,LNG罐櫃應當滿足《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第4.2.3.8條要求的LNG罐櫃托運條件,托運人應當根據充裝時間、充裝率、充裝壓力和參考維持時間等資訊,確定LNG罐櫃的剩餘維持時間,告知承運人。LNG罐櫃的剩餘維持時間應當大於正常裝卸貨物、航行時間以及船舶遇意外情況可能造成的延誤時間之和。
(四)除緊急情況外,禁止在船上進行LNG罐櫃內貨物的充裝或者釋放作業。
三、船舶安全運輸要求
(一)從事整船載運LNG罐櫃的船舶(以下簡稱“LNG罐櫃船舶”)應當為以下類型的船舶:
1.現有集裝箱船(不包括開敞式集裝箱船);或者
2.新建或者改建的專門用於LNG罐櫃運輸的船舶,其中,改建的其他類型船舶的船齡不得超過10年。
(二)LNG罐櫃船舶應當按照規定持有有效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適裝證書。
(三)船舶載運LNG罐櫃應當符合《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積載與隔離的規定。LNG罐櫃積載應當便於船員在航行過程中對LNG罐櫃進行監控,在緊急狀況下可開展應急操作。LNG罐櫃應當與生活處所遠離不小于3米,LNG罐櫃罐體距離船舶船舷的垂直水準距離不小于一個箱位(2.4米)。
(四)LNG罐櫃船舶應當採取防低溫損傷措施,設置消防噴淋設備,避免意外情況下泄漏的低溫液體與甲板、艙蓋板和其他船體結構發生直接接觸。
(五)LNG罐櫃船舶應當在駕駛臺裝有能夠收集所載LNG罐櫃壓力等實時數據資訊的設備,該設備應當具備相應的報警功能。船舶面向LNG罐櫃的門窗應當能夠緊閉,空調系統應能夠及時有效切換至內迴圈狀態。
(六)裝船前,LNG罐櫃船舶應當對LNG罐櫃的檢驗證書、外觀、壓力指示、溫度指示、標識的維持時間以及防低溫損傷措施等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記錄留船備查;對LNG罐櫃不滿足《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和本運輸要求的,應當拒絕裝船。
四、航運企業安全管理要求
(一)從事整船載運LNG罐櫃的航運企業(以下簡稱航運企業)應當同時滿足以下安全管理條件:
1.按規定建立並運作安全和防污染管理體系,持有相應的符合證明和安全管理證書;
2.岸基支援人員中至少有2人持有海事管理機構簽發的液化氣船貨物操作基本培訓合格證或者具有兩年及以上危險化學品航運企業安全管理工作經驗;
3.近三年內,現有航運企業所經營的中國籍載運危險貨物船舶無被滯留情況,未被我國海事管理機構列入“重點跟蹤船舶”名單,未發生負對等及以上責任的小事故,未因安全管理問題被審核發證機構實施附加審核。
(二)航運企業應當制定LNG罐櫃事故專項應急預案和應急操作程式,並納入公司和船舶的安全管理體系文件,現有航運企業還應當申請並接受公司安全管理體系附加審核。
(三)航運企業應當對船員進行專項培訓、考核或者評估,並留存相應記錄。
五、船員要求
(一)在LNG罐櫃船舶上任職的船員,應當接受LNG罐櫃運輸安全專項培訓,培訓內容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國際規則和相關法律法規;
2.LNG的特點與危險性質、LNG罐櫃運輸要求;
3.LNG罐櫃裝卸、載運操作規程和貨物管理要求;
4.LNG罐櫃事故應急處置方法和程式等。
(二)LNG罐櫃船舶應當至少配備3名持有海事管理機構簽發的液化氣船貨物操作基本培訓合格證的船員。
六、船舶通航安全要求
(一)LNG罐櫃船舶在內河水域航行、停泊、作業時,應當按照《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落實安全保障措施。
(二)LNG罐櫃船舶不得進出不具有2.1類危險貨物裝卸作業資質碼頭的港口。
七、LNG罐櫃港口裝卸作業安全要求
(一)LNG罐櫃在港口裝卸堆存,港口企業應依法取得2.1類危險貨物裝卸作業資質,按有關標準堆存。沒有堆存條件的,在港口裝卸作業應採用直裝直取方式進行,不得在港內堆存,LNG罐櫃和載有LNG罐櫃的車輛不得在港區內滯留。
(二)港口企業應根據《海港總體設計規範》(JTS165)等相關標準規範中關於危險品碼頭的要求,配備安全、消防和應急設備設施,採取防火、防爆、防靜電等安全措施。消防設備設施中,應配備與LNG危險特性和港口裝卸量相適應的乾粉、高倍數泡沫等滅火系統。
(三)LNG罐櫃船舶靠泊碼頭,與其他貨類船舶間凈間距,海港不應小于200m,河港不應小于150m,陸域封閉管理區域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00m。
(四)LNG罐櫃裝卸作業期間,作業區域應實行封閉式管理,設置明顯標誌,禁止明火作業,禁止無關人員、車輛進入和無關船舶停靠。
(五)港口企業首次開展LNG罐櫃作業,應進行安全生産風險辨識和評估,制訂LNG罐櫃作業風險管控措施,並將風險管控措施融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
(六)港口企業應根據相關標準規範的要求,制定LNG罐櫃裝卸作業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對本企業從事LNG罐櫃裝卸作業的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和考核,並留存相應記錄。
(七)港口企業應針對LNG危險特性,依照有關標準規範,為作業人員配備個體防護用品和器材。
(八)除緊急情況外,禁止在港內進行LNG罐櫃內貨物的充裝或釋放作業。
(九)夜間禁止LNG罐櫃船舶靠離泊作業和LNG罐櫃裝卸作業。
八、港口企業LNG罐櫃裝卸作業安全管理要求
(一)從事LNG罐櫃裝卸作業的港口企業應當滿足以下安全管理條件:
1.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和第2.1項危險貨物集裝箱的危險貨物作業附證;
2.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具有相關危險貨物安全生産知識和能力;
3.具有取得從業資格證書的裝卸管理人員;
4.取得一級港口危險貨物碼頭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達標證書;
5.近三年內未發生較大以上安全生産事故,未列入安全生産聯合懲戒名單。
(二)港口企業建立船岸會商制度和機制,與船方共同開展船岸安全檢查,經雙方確認安全後,方可進行作業。作業期間,對船岸安全狀況,定期進行通報和會商。
(三)LNG罐櫃裝卸作業前,港口企業應制訂港內裝卸運輸作業專項方案,合理確定港內行車路線和車輛疏港安全通道,保持通道暢通。
(四)港口企業應對進港載運LNG罐櫃車輛進行登記,核對檢查車輛外觀和運營資質、駕駛員從業資格和身份資訊。車輛進入港區從事LNG罐櫃運輸作業前,駕駛員應經過專門的安全教育培訓,了解港口安全作業要求和LNG罐櫃的應急處置措施;車輛應安裝火花熄滅裝置或採取防火花措施,以及防靜電措施。
(五)港口企業應對LNG罐櫃港內裝卸、運輸作業進行監控,落實一罐一查制度,安排裝卸作業管理人員進行現場指揮。
(六)LNG罐櫃船舶靠泊碼頭作業時,應至少有一艘消防船或消拖船實施值守。
九、港口企業事故應急要求
(一)港口企業應合理設置專門的應急處置場所,配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及設備設施。
(二)港口企業應制定LNG罐櫃泄漏(輕微泄漏、嚴重泄漏)、火災和爆炸事故等專項事故應急預案,並與船方、貨方等相關方建立聯合應急處置機制,明確分工,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包括與相關方聯合開展應急演練)。
(三)港口企業應開展相應的應急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LNG的危險特性和基本應急防護措施、LNG罐櫃事故應急處置程式和應急處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