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2845號建議的答覆函

文號:交海建字〔2019〕47號

文號

交海建字〔2019〕47號

索引號

000019713O16/2019-02171

公開日期

2019年07月11日

主題詞

人大建議;答覆

機構分類

海事局

主題分類

建議提案復文公開

行業分類

船舶管理

公文類型

其他

張銳代表:  

  您提出的關於加快推進內河船舶污染責任強制保險機制建設的建議收悉。現答覆如下:

  一、關於儘快建立內河船舶污染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建議

  我部認同您關於儘快建立內河船舶污染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建議。建立內河船舶污染責任強制險制度,可為污染事故應急處置、損害賠償和環境恢復提供資金保障,同時也可為投保人減輕賠償負擔,對於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推進內河航運綠色發展具有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願訂立”,強制保險制度須由法律法規確立。目前,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對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提出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相關要求外,尚無法律法規對內河船舶污染責任強制保險做出明確規定。為此,我部正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推動修訂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和完善內河船舶污染責任強制保險制度。

  內河船舶污染責任強制保險體系通常應覆蓋三種主要的船舶污染損害類型,即船用燃油污染、船載持久性油類污染、船載危險化學品污染,並由相關法律法規作出明確規定。目前,我部組織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修訂稿,已于2018年11月公開徵求意見,擬將該法的適用範圍擴展到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並增加船舶污染損害賠償專章,對船舶所有人的污染賠償責任限額、船舶污染強制保險制度、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作出具體規定。上述修訂內容如獲通過,將成為我國內河船舶污染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法律基礎,我國內河(純封閉水域除外)將與沿海一樣建立起覆蓋船舶燃油、船載持久性油類、船載危險化學品的船舶污染損害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相關配套法規規章也將陸續出臺。

  在船載危險化學品污染責任保險制度方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由於尚無實施細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上述規定的實施。對此,我部已于2017年啟動了《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的修訂工作,修訂重點之一是整合我國沿海和內河水域船舶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規定,增加“內河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污染責任強制保險”具體制度。我部組織上海、長江海事局聯合上海保險交易所對在長江沿線及其他主要內河通航水域從事船舶污染損害保險的保險機構、相關航運企業、海事管理機構等進行了廣泛調研,就船東購買保險的意願、相關保險機構的船舶污染保險運營狀況、強制保險的最低投保額度、監管措施等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在此基礎上起草了《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實施辦法》修訂稿,對內河載運危險化學品船舶強制保險的最低投保額度、承保機構的資質能力、監管措施、資訊通報要求等做出了具體規定。目前,我部正積極會同銀保監會及相關單位對修訂稿研究商討完善。

  二、關於出臺配套政策和鼓勵發展新型保險形態的建議

  內河船舶污染民事責任保險是一項全新的保險,發展時間相對較短,經營管理方式尚未成熟,為促進其健康發展,國家需要制定有關政策,保險行業也需要探索建立適當機制,充分調動行業資源,擴大承保能力,滿足內河船舶污染保險市場的需求。近年來,銀保監會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長江經濟帶“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的指示精神,積極指導保險業不斷創新産品,推動開展內河船舶污染責任保險,為長江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提供保險保障。國內商業保險公司也積極開展船舶污染責任保險業務,提供有針對性的保險産品,如沿海和內河船東保障和賠償責任保險、載運危險化學品船舶污染責任保險等,並不斷提高賠償限額,為航運企業提供更加充分的保障。

  江蘇曾于20082012年開展了內河船舶污染責任保險試點推進工作,採取政府推動、多方參與、市場運作的方式,鼓勵航運企業和船東積極參加。試點經驗表明,通過政府制定政策,引導航運企業和船東積極投保內河船舶污染責任保險,促進保險企業提供優質服務,對於推進內河船舶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實施具有積極作用,有助於進一步提升應對和處置船舶污染事故的能力,保障投保人合法權益,更好的保護內河水域生態環境,具有良好的社會效益。

  關於您提出的國家給予稅收抵扣、減免等推動政策的建議,目前需會同財稅等部門做進一步研究關於鼓勵發展互助保險等新興保險形態的建議,《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規定“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中國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向在我國境內依法成立的商業性保險機構和互助性保險機構投保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為相關內河船舶互助保險的發展提供了制度保障。目前,雖然海運領域的船東相互保險機制已較為成熟完善,但在內河領域尚處於發展初期,互助型保險機構的入會條件、經營模式、業務發展等仍處於探索階段。業界可在內河船舶互助型保險領域進行有益嘗試,更好的滿足內河航運業綠色發展的需求。

  三、下一步工作

  我部將繼續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牢固樹立綠色發展理念,積極會同銀保監會、生態環境部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從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等方面不斷完善內河船舶污染責任保險制度設計,推動出臺配套政策,不斷優化內河船舶污染責任保險發展的法律和政策環境,推動內河船舶污染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不斷完善、切實推進、有效實施。銀保監會也將繼續鼓勵、引導和支援保險公司不斷完善相關保險産品,提升保險服務,加強宣傳推廣,不斷擴大保險覆蓋面,切實增強內河船舶污染責任保險保障能力。

  感謝您對內河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關注和支援。

  聯繫單位: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電話:010-65292873。

 

 

交通運輸部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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