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證書》(以下簡稱“鑒定證書”)是科技成果的主要確認形式之一,是評價和證明科技成果技術水準的法定和規範性文件,是科技評獎等工作的重要依據。為貫徹落實《交通運輸部科技項目管理辦法》,進一步規範鑒定證書辦理工作,理順工作程式,提升管理服務水準,現對鑒定證書辦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凡通過交通運輸部科技主管部門或受其委託的單位主持鑒定的科技成果,均應辦理鑒定證書。申請鑒定單位應在形成專家鑒定意見後兩個月內向主持鑒定單位提交辦理鑒定證書的有關材料。逾期不辦理且無書面説明材料的,交通運輸部科技主管部門將不再予以辦理。
二、交通運輸部科技主管部門在受理鑒定證書辦理並經審查符合規定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證書辦理工作並予以反饋。
三、主持鑒定單位應負責督促申請鑒定單位按照《交通運輸部科技成果登記辦法》(廳科技字[2010]5號)及時完成科技成果登記手續。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有關項目保證方應積極配合做好科技成果登記和鑒定證書辦理工作。
四、鑒定證書填寫應注意事項:
1.鑒定證書編號:申請鑒定單位完成成果登記後,由交通運輸部科技主管部門統一對鑒定證書進行編號。
2.成果名稱:應與申請鑒定時經主持鑒定單位審查同意使用的成果名稱相同,有任務書的應與任務書技術名稱相同。
3.完成單位:單位名稱、排序、數量原則應與申請鑒定時經主持鑒定單位審查同意的單位相同,有任務書的應與任務書所列單位相同,並加蓋所列單位公章。有變動的需出具第一承擔單位確認的相關證明材料。同時有上下級單位的一般只列上級單位,下級單位可在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情況表中“完成單位名稱”的第二序列中反映。
4.鑒定意見:應為通過鑒定並經鑒定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簽名確認的技術成果鑒定意見複印件。
5.主要研製人員名單:原則上排名前10位的人員名單應與申請鑒定時經主持鑒定單位審查同意的技術報告中主要研究人員相同,有任務書的應與任務書相同。如有變更的,需出具經項目負責人確認並加蓋第一承擔單位公章的有關説明材料。
五、辦理鑒定證書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附查新報告、專家鑒定意見和鑒定專家委員會簽名錶的技術研究報告;
2.科技項目任務書;
3.如對技術研究工作組織了驗收,應同時提交專家驗收意見和驗收專家組簽名錶的項目研究工作報告及其附件;
4.技術研究分報告;
5.十份以上《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證書》;
6.電子材料1份。內含技術研究報告、工作報告、技術研究分報告、專家驗收意見、專家鑒定意見、專家簽字表、科技成果登記上傳文件、技術研究報告及工作報告彙報ppt;
7.其他材料。
附件: 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科技司(章)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主題詞:規範 成果 鑒定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