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遼寧、天津、河北、山東、江蘇、上海、浙江、福建、廣東、廣西、海南、安徽、江西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各有關計劃單列市交通廳(局、委、港口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各對外開放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各對外開放港口經營人:
為切實履行《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公約)海上保安修正案和《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規則》(ISPS規則)規定的國際義務,長期、全面、深入地開展港口設施保安工作,保護港口設施安全,保障我國對外貿易活動的順利進行,經研究,決定繼續收取港口設施保安費,收取範圍、標準和使用管理仍按原交通部、發展改革委《關於收取港口設施保安費的通知》(交水發〔2006〕156號)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章)
二○○九年四月八日
主題詞:港口 保安 收費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