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於開展沿海港口工程未批先建專項整治活動的通知

文號:交水函〔2015〕229號

文號

交水函〔2015〕229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8/2015-00817

公開日期

2015年04月15日

主題詞

港口工程;未批先建;專項;整治

機構分類

水運局

主題分類

其他

行業分類

港口管理

公文類型

部函

遼寧、天津、河北、山東、江蘇、上海、浙江、福建、廣東、廣西、海南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遼寧、天津、河北、山東、江蘇、上海、浙江、福建、廣東、廣西、海南海事局:
  為進一步規範水運工程建設市場行為,有效遏制沿海港口工程未批先建行為,保障水運工程基礎設施安全和港口運營安全,經研究,交通運輸部決定開展沿海港口工程未批先建專項整治活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整治工作範圍
  沿海各省未取得項目核準、備案手續,或已取得核準、備案手續但未取得初步設計批復,已實際開工建設或試運作的港口工程建設項目。
  二、整治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專項整治活動,堅決遏制沿海港口工程未批先建行為,確保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式,保障水運工程基礎設施和港口運營安全,進一步促進港口的有序、健康發展。
  三、整治工作原則
  (一)依法整治,嚴格執法。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港口管理部門)、海事管理機構要認真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對未批先建項目進行嚴肅查處,對違法違規行為絕不姑息。
  (二)各方聯動,形成合力。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港口管理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之間要形成聯動機制,既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又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確保整改工作紮實推進。
  (三)消化存量,杜絕增量。要對現有未批先建項目建立跟蹤整改機制,督促建設項目法人限期進行整改;同時,要採取措施堅決遏制新的未批先建項目出現。
  四、整治工作安排
  (一)動員部署階段(2015年4月)。
  各省級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本通知精神,按專項整治活動的目標、範圍和原則,結合本省、本地區工作實際,進一步細化整治工作方案,加大宣傳力度,有針對性地開展專項整治活動,及時督促未批先建的建設項目法人抓緊按照專項整治工作要求開展整改工作。
  (二)整改落實階段(2015年5月-10月)。
  存在未批先建行為的建設項目法人應制定整改工作計劃,落實整改責任,抓緊完善各有關前置條件及項目核準手續。經過整改,項目符合初步設計審批條件的,在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港口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進行行政處罰、對建設項目負責人進行約談,項目法人作出書面檢查後,可補辦後續初步設計審批和竣工驗收手續,但補辦手續不能降低標準。對於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建設項目,各省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項目法人立即停止工程建設,投入試運作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試運作。
  (三)督查總結階段(2015年11月)。
  各省級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沿海港口工程未批先建項目整改工作情況進行專項督查,重點檢查各有關項目整改工作進展情況,總結整改工作經驗和做法,鞏固整改工作成效。整改工作結束後,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形成專項整治總結報告,于2015年11月底前報部水運局。
  五、整治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省級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及相關單位應高度重視本次專項整治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分工,按時間進度完成專項整治工作,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走過場,確保本次整治活動取得實效。
  (二)形成整治合力。各方要形成合力,在建設、運營等重點環節認真執法。對現有未取得項目核準、備案手續,初步設計未取得批復文件已開工建設的項目,海事管理機構應不予辦理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許可證;已投入試運作的項目,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准許項目試運作,海事管理機構不得准許船舶靠泊項目碼頭作業。
  (三)建立長效機制。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港口管理部門)、各級海事管理機構要認真開展本次專項整治活動,督促現有未批先建項目法人認真整改,對於本通知印發之日起新出現的違法違紀行為,一律公開曝光,並依法依規進行嚴肅處理,避免一邊整改,一邊出現新的違法項目;對整改中發現的問題,從事前加強水運工程建設法規宣傳,提高行政審批效率,事中事後強化監管等方面完善法規制度,建立長效機制,堅決杜絕新的未批先建行為。

  
交通運輸部
201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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