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港口接靠40萬噸礦石船有關問題的通知

文號:交水發〔2015〕101號

文號

交水發〔2015〕101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8/2015-00860

公開日期

2015年07月02日

主題詞

港口;40萬噸;礦石船;通知

機構分類

水運局

主題分類

行政規範性文件

行業分類

港口管理

公文類型

部文件

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交通運輸廳(局、委)、發展改革委,大連市港口與口岸局,廈門港口管理局,沿海各有關港口企業,沿海各有關引航機構,交通運輸部各有關直屬海事局:
  為規範靠泊管理,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挖掘現有港口礦石碼頭潛力,適應船舶大型化趨勢,滿足市場需求,現就我國港口接靠40萬噸礦石船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利用現有港口設施,合理控制規模
  目前,我國沿海港口鐵礦石的合理運輸體系已經形成,較好地適應了我國鋼鐵産業佈局與發展需要。40萬噸鐵礦石碼頭的佈局是在現有鐵礦石運輸體系基礎上的優化與完善,既要適應鋼鐵産業佈局和運輸需求,也要充分利用現有設施,合理控制碼頭數量與規模,避免對現有運輸體系造成較大不利影響。經組織有關單位專題研究論證,綜合考慮現有碼頭技術條件,現階段40萬噸鐵礦石碼頭佈局方案如下:
  ——大連港大孤山港區鐵礦石專用泊位1個。  
  ——唐山港曹妃甸港區鐵礦石碼頭三期工程2個泊位。  
  ——青島港董家口港區鐵礦石碼頭工程1個泊位。  
  ——寧波—舟山港馬跡山鐵礦石碼頭二期工程1個泊位。  
  ——寧波—舟山港衢山港區鼠浪湖鐵礦石碼頭2個泊位。  
  二、依法履行基本建設程式,滿足技術規範要求  
  對於符合上述佈局方案,有靠泊40萬噸礦石船需求的碼頭,應當依法履行基本建設程式,按國家規定的管理許可權申請實施改擴建工程。對不符合佈局方案的碼頭新建及改擴建項目,相關投資主管部門不得核準立項。改擴建工程應當符合《海港總體設計規範》、《交通運輸部關於發佈40萬噸散貨船設計船型尺度及相關設計規定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15年第9號)等相關標準規範要求,保證碼頭設施(包括泊位長度、水工結構、靠離泊輔助設施)、港池水域、航道、錨地、導助航設施等滿足40萬噸礦石船滿載靠離泊要求。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驗收合格核發碼頭工程竣工驗收證書後,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三、切實加強靠泊管理,保障航行和靠泊安全  
  各港口經營人應當嚴格執行交通運輸部發佈《沿海碼頭靠泊能力管理規定》和其他相關規定的要求,對不符合靠泊要求的碼頭,不得違反規定接靠船舶。各有關引航機構對不符合規定的船舶不得提供引航服務。有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海事管理機構要嚴格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現場監管,保障靠泊安全。對違反有關規定接靠船舶的港口經營人和未履行監管職責的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將予以通報批評。 
   
  
  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5年6月27日
  
  抄送: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港航管理局,中國港口協會、中國引航協會、中國船東協會,部綜合規劃司、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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