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範》第3.0.3條、第3.0.4條、第4.4.2條、第4.4.3條、第5.2.1條、第5.2.2條、第5.2.4條、第5.2.5條、第5.2.6條、第5.2.9條、第5.2.10條、第5.3.1條、第5.3.2條、第5.3.3條、第5.5.2條、第5.5.7條、第6.2.2條和第6.2.3條中的黑体字部分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範》由交通運輸部組織中交第一航務工程勘察設計院有限公司等單位編制完成,由交通運輸部水運局負責管理和解釋,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發行。
特此公告。
交通運輸部
201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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