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交通運輸廳:
你廳《關於轉報<鹽城市港口管理局關於申請設立鹽城港引航站的請示>的請示》(蘇交港〔2016〕35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設立鹽城港引航站,從事引航活動。
二、鹽城港大豐引航站變更為鹽城港引航站分站。
三、機構類型:事業法人。
四、上級主管部門:鹽城市港口管理局。
五、引航具體範圍:為進出鹽城港及附近水域的船舶提供引航服務。
六、鹽城港引航站應按照我部《船舶引航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號)、《關於進一步加強引航安全管理的通知》(交海發〔2005〕559號)以及引航機構相關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引航機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核定的引航範圍內依法從事船舶引航服務,保障引航安全。
交通運輸部
2016年9月28日
(此件公開發佈)
抄送:鹽城市港口管理局,鹽城港引航站,中國引航協會,部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