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背景
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投入使用前進行試運作是建設領域通行的做法。通過試運作,對環保數據進行檢測、對安全設施進行檢驗,為專項竣工驗收和工程正式投入使用做好準備。試運作也是行業內長期做法,原交通部《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號)及《關於實施<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交水發〔2005〕470號)中規定了港口工程試運作制度和相關管理措施,《關於做好<港口經營管理規定>實施工作的通知》(交水發〔2010〕46號)規定了試運作期間辦理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有關要求。考慮到上述規定較為零散,不利於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執行,也不便於管理部門對試運作期的經營行為實施監管,本次對《港口經營管理規定》進行修訂,將試運作期的經營行為統一納入港口經營管理。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是對港口工程試運作期間從事經營應當具備的條件作出了詳細規定。明確試運作期經營的,應提供試運作方案和交工驗收報告、安全設施驗收和消防設施驗收或者備案等材料。
二是對試運作期間的港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作出規定。明確《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港口設施需要試運作經營的,所持有的《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試運作經營期,並在證書上註明。試運作經營期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確需延期的,試運作經營期累計不得超過1年。
此外,為加強監管,交通運輸部組織集中開展了超試運作期經營專項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