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4日,交通運輸部印發了《港口岸電佈局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為便於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港航管理機構和有關企業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方案》的出臺背景、主要內容及貫徹實施要求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船舶靠港使用岸電,是減少船舶污染物排放的有效手段。我國自2010年首次採用高壓岸電系統開始,靠港船舶使用岸電技術逐步在全國推開。“十二五”期,部先後出臺《“十二五”水運節能減排總體推進實施方案》《關於港口節能減排工作的指導意見》,在岸電標準規範、試點示範、技術研發、資金扶持、宣傳培訓等方面開展了大量工作,為岸電技術的推廣應用奠定了良好基礎。
近年來,國家生態文明戰略和法律法規對靠港船舶使用岸電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2016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新建碼頭應當規劃、設計和建設岸基供電設施;已建成的碼頭應當逐步實施岸基供電設施改造。船舶靠港後應當優先使用岸電。”國務院《“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十三五”節能減排綜合工作方案》和我部《船舶與港口污染防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2015—2020年)》(以下簡稱《行動方案》)都對推動船舶靠港使用岸電提出了明確要求。船舶排放控制區政策提出船舶可採取連接岸電等替代措施。《交通運輸節能環保“十三五”發展規劃》和《推進交通運輸生態文明建設實施方案》明確要“制定港口岸電佈局建設方案”。為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有序推動港口岸電設施建設,交通運輸部制定了《方案》。
《方案》是我國針對港口岸電設施建設的第一份頂層設計文件,其出臺對推動我國港口岸電設施有序建設、引導船舶靠港使用岸電將起到積極作用,對促進水運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綠色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主要內容
《方案》包括總體要求、佈局方案和保障措施三部分。總體要求明確了《方案》編制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佈局範圍和佈局目標。佈局方案提出了2020年全國主要港口和船舶排放控制區內港口的岸電泊位佈局數量。保障措施包括科學組織實施、加大政策扶持、建立供售電機制和完善法規標準四個方面。幾個主要問題説明如下:
(一)關於基本原則。
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要求,結合當前港口岸電設施建設和船舶靠港使用岸電的現狀、需求及發展前景,《方案》確定了“統籌協調、有效銜接”“突出重點,分類推進”“規模適度,科學佈局”的原則,提出岸電佈局要與現有相關環保規劃和要求保持銜接,以重點區域港口和重點類型泊位為抓手推進岸電設施建設,港口岸電建設規模要與港口發展水準和區域污染防治要求相適應。
(二)關於佈局範圍。
對新建港口,按照《大氣污染防治法》要求,應當同步規劃、設計和建設岸電設施。因此,《方案》只對已建港口進行佈局。
關於納入佈局的港口範圍。《方案》在《行動方案》基礎上,按照突出重點的原則,結合排放控制區政策和區域大氣污染防治要求,提出2020年前重點推動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區內港口的岸電設施建設,解決船舶污染排放較為集中和嚴重的港口靠港船舶使用岸電需求,減少重點區域港口的污染排放。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區港口共69個,按照2015年底的港口統計數據,佈局範圍內港口貨物吞吐量佔全國貨物總吞吐量的75%,其中集裝箱吞吐量約達全國集裝箱吞吐量的90%。
關於納入佈局的泊位類型。《方案》在《行動方案》基礎上,按照分類推進原則,除對適宜船舶靠港使用岸電的集裝箱、郵輪和客滾三類專業化泊位進行佈局外,為適應近年來長江上大型旅遊船(大都在3千噸級以上)和全國大型散貨專業化碼頭快速發展的需要,充分考慮大型旅遊船和散貨船靠港使用岸電的適宜性、較好的推廣基礎和較大減排潛力,明確將3千噸級以上客運和5萬噸級以上幹散貨專業化泊位一併納入岸電佈局範圍。
(三)關於佈局目標。
《方案》提出2020年實現全國沿海和內河主要港口以及船舶排放控制區內港口50%以上已建的集裝箱、客滾、郵輪、3千噸級以上客運和5萬噸級以上幹散貨專業化泊位具備向船舶提供岸電的能力。此岸電覆蓋率目標,保持了與《行動方案》的銜接,基本做到與2020年的港口發展水準和區域污染防治水準相適應。同時,《方案》提出,對岸電需求較大、基礎條件較好的港口,鼓勵其加快岸電設施建設,爭取實現100%的泊位岸電覆蓋率,加大靠港船舶使用岸電的力度。
(四)關於佈局方案。
以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區內已建的5類專業化泊位的總數為基礎,以實現總體覆蓋率50%的佈局目標為導向,考慮各港口的不同地理區位、泊位能力、吞吐量等多種因素,綜合運用數學規劃與篩選相結合的方法確定岸電佈局方案:到2020年底前,在全國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區共佈局493個具備向船舶供應岸電能力的專業化泊位,其中沿海366個,內河127個。經測算,《方案》實施後船舶靠港期間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PM2.5排放量預計每年可分別減少6.0、11.0和0.8萬噸,其中沿海港口分別減少5.3、9.1和0.7萬噸,內河港口分別減少0.7、1.9和0.1萬噸,減排效果顯著。
三、貫徹實施要求
(一)科學組織實施,加大政策扶持。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根據本《方案》,科學編制實施計劃,有序推進實施,保障目標按期完成。督促港航企業積極申請中央財政2016-2018年期間靠港船舶使用岸電獎勵資金,用好現有政策。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進一步加大政策支援力度,鼓勵港口企業積極採取激勵措施,多措並舉引導船舶靠港使用岸電。同時,要加強對新建、改建碼頭項目的監管,要求其嚴格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法》,同步規劃、設計、建設岸電供電設施。
(二)加強監督檢查,督促順利實施。
部將不定期組織開展檢查,適時通報各省推動港口岸電設施建設進展情況,督促《方案》的順利實施。同時,加強與發展改革委等相關部門的協調,推動建立岸電供售電機制,支援港口企業開展增量配網業務試點,取得供售電資質。積極研究出臺相關激勵政策和強制措施,提高船舶靠港使用岸電的積極性和港口岸電設施的利用率,推動水運綠色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