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現送去《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請研究並提出書面意見,于2013年8月20日前將書面意見反饋我部。若無修改意見,也請書面反饋。
聯繫單位:水運局
聯繫人:歐陽帆
聯繫電話:010-65292745
傳真:010-65292653
交通運輸辦公廳
2013年7月17日
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辦法(試行)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水運工程建設市場管理,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規範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是指省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評價標準和方法,對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在水運工程建設市場從業行為進行的信用評價。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
(一)具有水運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企業;
(二)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
第四條 信用評價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信用評價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第六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全國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標準和方法;
(二)指導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信用評價管理工作;
(三)負責交通運輸部直屬單位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工作;
受交通運輸部委託,部長江航務管理局、海事局、救撈局負責其管轄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工作。
(四)對國務院有關部門許可資質的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進行全國綜合評價;
(五)對全國信用評價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對發現的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七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行政區域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實施細則;
(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工作;
(三)對本行政區域內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和施工企業進行省級綜合評價,並將國務院有關部門許可資質的水運工程設計、施工企業的評價結果報交通運輸部。
第八條 信用評價工作實行定期評價和動態管理相結合的方式。
定期評價週期為1年,評價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按規定直接進行定級的企業,應實行動態管理。
第九條 信用評價內容包括投標行為、履約行為和其他信用行為。
第十條 信用評價採用綜合評分制,總分為100分。
對企業失信行為按照《水運工程設計企業信用行為評定標準》、《水運工程施工企業信用行為評定標準》(以下簡稱《評定標準》,見附件)進行扣分。
對在搶險救災、應急保障、國防戰備等任務中受到省部級以上行政機關表彰的企業,以及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獎(二等獎以上)、國家優質工程獎、詹天佑獎、魯班獎的企業,給予適當加分獎勵。
信用評價評分計算方法按照《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行為評分計算方法》(以下簡稱《計算方法》,見附件)執行。
第十一條 信用評價等級分為AA、A、B、C、D五個等級,各信用等級對應的企業綜合評分X分別為:
AA級:95分≤X≤100分;
A級:85分≤X<95分;
B級:75分≤X<85分;
C級:60分≤X<75分;
D級:X<60分。
評價結果實行告知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十二條 信用行為評分的依據為:
(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港航管理部門、水運工程品質安全監督機構等的督查、檢查結果或通報、決定等;
(二)招標人、項目法人、監理單位等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
(三)舉報、投訴或品質、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結果;
(四)司法判決、裁定、認定及審計意見等;
(五)全國水運工程建設市場信用資訊管理系統資訊;
(六)其他有關信用資訊。
第十三條 投標行為由招標人進行評價;履約行為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進行初步評價,對於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自行提供設計、施工的,其履約行為由特許經營權出讓人進行初步評價;其他信用行為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的管理部門(機構)進行評價。
各評價人對相應的評價結果負責,並應將評價結果書面告知被評價人。被評價人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評價結果後的5個工作日內向評價人申訴;對申訴處理結果仍有異議的,可按照職責分工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訴。
第十四條 信用評價程式與分工:
(一)投標行為評價。招標人應在簽訂中標合同後的15日內對參與投標且存在失信行為的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按照《評定標準》和《計算方法》進行評價,將評價結果書面告知被評價人,並按職責分工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聯合體有投標失信行為的,其各方均按同一標準進行評價。
(二)履約行為評價。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結合建設管理工作,對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按照《評定標準》和《計算方法》進行評價,將評價結果書面告知被評價人,並於每年的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的評價結果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的管理部門(機構)進行審核。審核完成後,管理部門(機構)將審核結果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期不大於30日。
對當年組織交工驗收的工程項目,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在交工驗收完成後一個月內完成履約行為評價。
(三)其他信用行為評價。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的管理部門(機構)按照《評定標準》和《計算方法》進行評價,將評價結果書面告知被評價人,並於每年的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的評價結果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四)省級綜合評價。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投標行為、履約行為以及其他信用行為的評價結果,按照《評定標準》和《計算方法》進行綜合評價,並將評價結果進行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於10日。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省級綜合評價工作,並於4月15日前將國務院有關部門許可資質的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的評價結果報交通運輸部。
(五)全國綜合評價。交通運輸部根據省級綜合評價結果,按照《評定標準》和《計算方法》進行全國綜合評價,並將評價結果進行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於10日。每年的6月30日前完成全國綜合評價工作。
連續兩年僅在一個省份從業的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其全國綜合評價等級最高為A級。
第十五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評定標準》,及時將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的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直接定為D級,並自確定信用等級之日起15日內將評價結果報交通運輸部。
在兩個以上省份信用評價等級為D級的,則該企業全國綜合評價直接定為D級。
對實施行政處罰的企業,其定為D級的時限不得低於行政處罰期限。
第十六條 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對綜合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限內向公示部門提出申訴或舉報。公示部門收到申訴或舉報後,應及時組織核查,在30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訴人或舉報人。
第十七條 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結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在該省份無信用評價結果的,其在該省份信用評價等級可延續1年。延續1年後仍無信用評價結果的,按照初次進入該省份確定,但不得高於其在該省份原評價等級的上一等級。
第十八條 省級綜合評價結果應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
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初次進入某省份從業時,其信用等級可按照全國綜合評價結果確定;若有嚴重失信行為的,可參照相關省份信用評價結果確定其信用等級。
第十九條 對評為AA級和連續兩年評為A級的水運工程設計、施工企業,可在投標、履約保證金、品質保證金等方面給予適當的優惠。
對評為D級的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應在水運建設市場從業活動中作出一定的限制。
第二十條 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應按規定及時在水運工程行業信用資訊系統錄入和更新企業基本資訊,對於未按規定填報、變更信用資訊,或填報、變更信用資訊存在造假行為的企業,將按照《評定標準》進行扣分。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當建立信用資訊管理臺帳,按時對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進行信用評價。信用評價工作中不得弄虛作假或以信用評價要挾企業、謀取私利。存在違規行為的,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確定的信用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工作管理和監督制度,建立信用資訊檔案,加強對信用評價工作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規行為,應當責令相關當事人限期改正。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有關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信用評價工作中不得徇私舞弊、以權謀私或弄虛作假。存在違規行為的,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依據本辦法制定信用評價實施細則,並報交通運輸部備案。
交通運輸部直屬單位水運工程建設項目信用評價工作程式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