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於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制度操作辦法的通知

文號:交水發〔2013〕600號

文號

交水發〔2013〕600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8/2013-00856

公開日期

2013年10月14日

主題詞

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制度...

機構分類

水運局

主題分類

收費資訊

行業分類

水上貨物運輸

公文類型

部文件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無船承運管理制度,緩解無船承運人資金壓力,保障有關各方合法權益,在總結完善2010年11月1日試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制度的基礎上,現就操作辦法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則
    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方式與無船承運業務保證金方式、保證金保函方式,均為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可採納的財務責任證明形式,三者並行存在,供申請人自行選擇。無船承運人選擇繳納保證金或保函方式的,依照現行保證金制度或保函制度執行。
    二、保險機構
    承辦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的保險機構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註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二)經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
    (三)保險産品經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後,向交通運輸部備案。
    三、投保形式、保險期間和範圍
    為規範管理,申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的申請人及其分支機構原則上應採用同一財務責任證明形式,即均採取保證金、保證金責任保險或保證金保函形式。
    保險期間由申請人和保險機構自行約定,但最低不得少於1年。
    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僅用於無船承運人清償因其不履行承運人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當所産生的債務,不能用於支付罰款。遇有罰款情況,無船承運人應另行支付。
    四、操作程式
   (一)新申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 
    2010年11月1日以後申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的申請人,如選擇投保無船承運業務保證金責任保險的,應依照《國際海運條例》和《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式,提交保險機構的從業證明文件、保險産品備案證明文件、簽發的保險單、保險費繳費發票,以及《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五款除外)、第十四條(第五款除外)規定的材料。
   (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的退出:
     1. 已取得經營資格的無船承運人退保程式:
    已取得經營資格的無船承運人申請退保、終止資格的,應向交通運輸部提出書面申請,由交通運輸部將該申請事項在交通運輸部網站(www.mot.gov.cn)公示30天。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書(含退款賬號資訊,由法人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
    (2)已登出“無船承運業務”內容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3)《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原件(正、副本);
    (4)稅務部門開具的已繳銷無船承運業務專用發票(《國際海運業運輸專用發票》)證明(如未領取,出具稅務部門相關證明或《發票領購簿》發票購領記錄頁的複印件);
    (5)境外無船承運須提供與境內接收退款機構的協議書。
     公示期內,有關當事人認為該無船承運人不履行承運人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取得司法機關已生效的相關判決或司法機關裁定執行的仲裁機構相關裁決,由保險機構依照保險合同規定進行賠付。相關手續由司法機關直接通過保險機構辦理,並將辦理結果及時書面通知交通運輸部。保險機構應配合執行有關判決和裁定。
    公示期屆滿未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交通運輸部收繳《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登出無船承運人業務經營資格,並在交通運輸部網站公示結果。保險機構應及時完成退保手續。
    2. 終止無船承運人經營資格申請的退保手續:
    申請人因故終止經營資格申請的,應向交通運輸部提交書面申請,由法人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交通運輸部完成審核程式後通知申請人。申請人自行商保險機構辦理退保手續。
    (三)現有無船承運人以投保方式繼續從事無船承運業務:
    2010年10月31日前已取得經營資格的無船承運人,如選擇以投保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方式繼續從事無船承運業務的,可申請退回已繳保證金,但應先行辦理投保手續。申請保證金退款,並以投保方式繼續保有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1.保險機構的從業證明文件及保險産品備案證明文件;
    2.保險機構簽發的保險單及保險費繳費發票;
    3.保證金退款書面申請:申請應註明本公司退款賬號,由公司法人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
    4.《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原件(正、副本)。
    交通運輸部在收到上述材料後,對該無船承運人保證金退回申請事項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0天。
    公示期內未出現《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事項的,交通運輸部通知無船承運人保證金專戶所在銀行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併為無船承運人重新辦理《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資格登記證》(註明“責任保險”字樣)。
    (四)無船承運人更名手續:
    以保證金責任保險方式申請取得經營資格的無船承運人申請更名,應向交通運輸部提出申請,並報送以下材料:
    1.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名稱變更申請表:
    2.《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原件(正、副本);
    3.舊版及新版提單樣本;
    4.境內無船承運人須提交《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原名稱和新名稱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境外無船承運人須提交企業註冊國有關部門出具的名稱變更證明文件(須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
    5.經保險機構簽批更名後簽發的新保險單。
    交通運輸部將向無船承運人核發新名稱的《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
   (五)無船承運人延期手續:
    以保證金責任保險方式申請取得經營資格的無船承運人申請延期,應在經營資格有效期屆滿前提前30天向交通運輸部提出申請,並報送以下材料:
    1.延期申請書;
    2.經營資格有效期內無船承運業務開展情況説明;
    3.已續保保證金責任保險證明材料(保險機構簽發的保險單以及保險費繳費發票);
    4.境內無船承運人提交已增加“無船承運業務”內容的營業執照複印件;境外無船承運人提供公司商業登記證明複印件;
    5.已簽發提單(正本)複印件10份。
    如無船承運人在其經營資格有效期滿前未及時辦理延期手續,交通運輸部將不為其辦理更名等手續,屆滿後將終止其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
    五、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的使用
    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是供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申請人選擇的一種財務責任證明形式,當因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不履行承運人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當,根據司法機關已生效的判決或司法機關裁定執行的仲裁機構裁決應當履行賠償責任的,用以履行賠償,不得用於其他責任的償付。
    涉及上述財産保全,或生效判決和仲裁裁決執行的,由司法機關直接通過保險機構辦理,並將辦理結果及時書面通知交通運輸部。保險機構應配合執行相關判決和裁定。
    六、保險機構的責任
    非經本通知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程式,保險機構不得擅自為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辦理退保手續。因保險機構擅自辦理退保手續而産生的責任,由相關保險機構承擔。
    七、生效日期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2010年我部發佈的《關於試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的通知》(交水發[2010]533號),以及其他涉及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的文件同時廢止。
    八、主管部門和聯繫方式
    主管部門:交通運輸部水運局
    電話:010-65292650 65292655
    傳真:010-65292648


交通運輸部(公章)
2013年9月30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中國船舶代理及無船承運人協會,北海海事法院、大連海事法院、廣州海事法院、海口海事法院、寧波海事法院、青島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天津海事法院、武漢海事法院、廈門海事法院。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3年10月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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