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部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各直屬海事局,部水運科學研究院,中國船級社:
為進一步推進全國內河船型標準化工作,提高內河運輸船舶技術水準,交通運輸部對2001年頒布的《內河運輸船舶標準化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並於2014年12月24日頒布了新的《內河運輸船舶標準化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23號,以下簡稱“《規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實施。為貫徹落實好《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規定》的重要意義
新《規定》是依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在總結近年來船型標準化工作經驗基礎上修訂的。與原《規定》相比,新《規定》明確了船舶標準化是船舶技術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將標準船型的技術要求從船型主尺度擴大到標準船型指標體系,並進一步強調了部門間的配合,強化了船檢、海事、港航、船閘等管理部門的職責,明確了各個環節中的管控手段。新《規定》的實施,對於加快推進我國內河運輸船舶標準化進程,提高通航效率,促進節能減排,推動內河水運健康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各有關單位要認真學習、掌握《規定》的主要內容,加強宣傳,切實落實好《規定》,共同推進內河船型標準化工作。
二、加強新建、改建內河運輸船舶的準入管理
2012年3月交通運輸部發佈《關於公佈內河運輸船舶標準船型指標體系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12年第13號,以下簡稱“《公告》”),要求自2012年7月1日起,在長江幹線、西江幹線等“兩橫一縱兩網十八線”高等級航道水域內從事運輸的新建船舶應符合指標體系中強制性要求。新《規定》再次強調了該要求,並明確船檢、海事、港航和船閘管理等部門應各司其職,不得為不符合《公告》中強制性要求的新建、改建船舶辦理檢驗、登記、營運和過閘等手續。
《規定》中所指新建、改建船舶的時間,以船舶的開工日期或者改建日期為準。
三、組織開展現有船舶的標準化認定工作
為全面了解現有船舶的標準化狀況,請部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和黑龍江省交通運輸廳按照《公告》要求,在2015年12月31日前分別&&組織完成長江、珠江水系和黑龍江的現有船舶標準化認定、統計等工作。對符合指標體系中強制性要求的船舶,應列為“標準船型”,並在《船舶營業運輸證》上予以標注;不符合的,列為“非標船型”。對於限期退出市場的船舶,應按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四、建立船舶技術標準的動態維護機制
為提高船舶技術標準的適用性,部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和黑龍江省交通運輸廳應建立內河運輸船舶主尺度系列標準的動態維護機制,定期對本轄區已公佈的內河船舶主尺度系列標準進行評價,對需調整的船舶主尺度系列標準應及時修改完善。中國船級社、部水運科學研究院等單位應加強對內河運輸船舶標準船型指標體系的研究和跟蹤,及時提出調整完善的建議。
交通運輸部
2015年1月20日
(此件公開發佈)
抄送:部海事局,部辦公廳文秘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