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局、委),各直屬海事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印發關於推進自由貿易試驗區貿易投資便利化改革創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21〕12號)關於“將自貿試驗區所在省份註冊的國內水路運輸企業經營的沿海省際客船、危險品船《船舶營業運輸證》的配發、換發、補發、登出等管理事項,下放至自貿試驗區所在地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負責辦理”的工作部署,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2021年5月,部根據經國務院批准的《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總體方案》,印發了《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下放沿海省際客船危險品船<船舶營業運輸證>配發等管理事項的通知》(交辦水〔2021〕40號),已將在北京、天津、河北、遼寧、吉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山東、湖北、廣東、海南、重慶、四川、貴州、雲南、新疆、陜西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的國內水路運輸企業經營的沿海省際客船、危險品船《船舶營業運輸證》的配發、換發、補發、登出等管理事項,下放至企業所在地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負責辦理。在此基礎上,部決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將上述事項下放範圍進一步擴大至河南省、湖南省、廣西壯族自治區。
沿海省際客船、危險品船《船舶營業運輸證》的配發、換發、補發、登出等管理事項下放後,有關具體工作要求按照交辦水〔2021〕40號文件執行。
附件: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下放沿海省際客船危險品船《船舶營業運輸證》配發等管理事項的通知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21年8月30日
(此件公開發佈)
抄送: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部公路科學研究院、中國交通通信資訊中心,部法制司、海事局,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交通運輸部紀檢監察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