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申請變更汕頭港引航站引航範圍的請示》(粵交港〔2026〕89號)和《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申請變更汕頭港引航站引航範圍補充説明的報告》(粵交港〔2026〕137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將汕頭港引航站引航具體範圍變更為:進出汕頭港港口區域和汕頭市轄區的船舶引航業務,受委託為汕尾港(小漠港區除外)提供引航服務。
二、請你廳組織汕頭市、揭陽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導汕頭港引航站、揭陽港引航站做好業務交接、引航員隊伍穩定等相關工作;會同廣東海事局督促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船舶引航管理規定》等規定,進一步健全引航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引航安全。
交通運輸部
2026年3月27日
(此件公開發佈)
抄送:汕頭市、揭陽市交通運輸局,中國引航協會,廣東海事局,部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