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上報揭陽港引航站申辦引航資質的請示》(粵交港〔2026〕42號)和《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申請變更汕頭港引航站引航範圍補充説明的報告》(粵交港〔2026〕137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設立揭陽港引航站,從事引航活動。
二、機構類型:事業法人。
三、上級主管部門:揭陽市交通運輸局。
四、引航具體範圍:進出揭陽港港口區域和揭陽市轄區的船舶引航服務。
五、揭陽港引航站應按照《船舶引航管理規定》《港口收費計費辦法》以及引航相關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引航管理制度,在核定的引航範圍內依法從事船舶引航服務。
六、請你廳組織揭陽市、汕頭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導揭陽港引航站、汕頭港引航站做好業務交接、引航員隊伍穩定等相關工作;會同廣東海事局加強引航管理,定期對揭陽港引航站引航業務進行監督指導。
交通運輸部
2026年3月27日
(此件公開發佈)
抄送:揭陽市、汕頭市交通運輸局,中國引航協會,廣東海事局,部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