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2787號建議的答覆函

文號:交運建字〔2018〕121號

文號

交運建字〔2018〕121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9/2018-01386

公開日期

2018年06月22日

主題詞

網約車;建議;答覆

機構分類

運輸服務司

主題分類

建議提案復文公開

行業分類

出租汽車與汽車租賃

公文類型

其他

李書福等16名代表:
  您們提出的關於高度重視網約車平臺依法合規經營維護社會秩序的建議收悉。對此,我部高度重視,按照部領導批示要求,運輸服務司相關同志於2018年3月8日與李書福代表的委託代表進行了當面溝通,進一步聽取代表的意見建議,並就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情況作了介紹。在此基礎上,我部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了認真研究,現答覆如下:
  您們通過認真調研和深入走訪,對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相關工作給予了積極評價,指出了地方網約車管理政策在落地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促進網約車行業健康規範發展的相關建議,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出租汽車是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補充,為社會公眾提供個性化運輸服務。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發展穩定工作,2016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和《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資訊化部 公安部 商務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兩個文件頒布。
  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工作啟動兩年來,總體進展順利,並取得了初步成效。截至目前,省級層面,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發佈了實施意見;城市層面(含直轄市),有212個城市已發佈實施細則,54個城市已公開徵求意見。
  關於加強網約車行業監管。我部高度重視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穩定規範發展,積極協調相關部門不斷完善監管政策體系。一是會同公安部聯合印發《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出租汽車駕駛員背景核查與監管等有關工作的通知》(交辦運〔2018〕32號),明確駕駛員背景核查內容要求和流程。二是修訂印發《出租汽車服務品質信譽考核辦法》,將網約車平臺公司、駕駛員納入服務品質信譽考核範疇。三是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出臺《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中央網信辦秘書局 工業和資訊化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於加強網路預約出租汽車行業事中事後聯合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交辦運〔2018〕68號),明確針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違法違規行為,依據情節輕重給予約談、暫停發佈、下架APP、停止網際網路服務等處置流程。四是構建信用監管體系,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全面推行企業資訊公示制度,通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示各類企業的登記註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抽查檢查等信用資訊,提高網約車平臺公司的自律意識。我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研究建立對出租汽車行業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工作機制,將對列入“黑名單”的失信主體開展多部門聯合懲戒。
  關於 “一人一車一平臺”的問題。在市場準入環節,《暫行辦法》依法對平臺、車輛和駕駛員分別實施許可,即平臺、車輛和駕駛員只要符合相關條件,取得經營或從業許可,即可從事網約車經營。在經營服務環節,《暫行辦法》要求平臺公司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一致。從目前制度來看,《暫行辦法》未對“一人一車一平臺”提出強制要求,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落實平臺承運人主體責任、明確各方權責關係的前提下,因地制宜作出具體規定。
  關於充分運用數據有效監管。考慮到網約車平臺“一點接入、全網服務”的特點,為給新業態發展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我部組織建設了全國網約車監管資訊交互平臺,實現各網約車平臺與行業管理部門間數據共用交互。2016年11月,我部會同有關部門發佈《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工業和資訊化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 稅務總局辦公廳 國家網信辦秘書局關於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申請線上服務能力認定工作流程的通知》(交辦運〔2016〕143號),明確企業申請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的工作流程。《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監管資訊交互平臺總體技術要求(暫行)〉的通知》(交辦運〔2016〕180號)明確了相關數據項的技術要求。《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監管資訊交互平臺運作管理辦法〉的通知》(交辦運〔2018〕24號),要求進一步規範平臺管理運作和平臺公司數據傳輸工作。資訊安全方面,工業和資訊化部將繼續指導各地相關管理部門結合前期經驗,做好平臺資訊交互處理能力、伺服器設置情況、網路資訊安全制度及技術措施等事項的審核,對網約車平臺系統和網路進行安全測評和風險評估,調查處置用戶資訊洩露和數據安全相關事件。
  關於創新網約車保險的問題。為切實保障駕駛員和乘客的生命財産安全,《暫行辦法》明確要求從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的車輛須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同時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充分保障乘客權益。
  關於將網約車納入《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目前,在國家層面,關於出租汽車行業管理的部門規章主要有《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以及《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4號),法規層級較低。我部在近期開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修訂中,已將出租汽車納入管理範疇,並對相應的企業資質條件、經營許可、運營車輛、從業人員、平臺技術等提出明確要求,使出租汽車行業管理、經營服務和市場監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逐步形成以《條例》為龍頭,相關配套規章制度和地方性法規為補充,層級化、立體化的出租汽車行業政策法規體系。
  下一步,我們將認真結合您們提出的建議,繼續推進出租汽車行業改革政策的落地實施,一是會同相關部門不斷完善政策措施,提升傳統行業運營效率和服務水準,推進新老業態融合發展。二是加快網約車合規化進程,督促各地儘快為符合條件的車輛和人員辦理許可。三是指導地方促進網約車規範發展,維護公眾合法權益。四是督促網約車平臺公司做好數據傳輸工作,重點圍繞數據完整性、規範性、及時性和真實性,定期開展網約車監管資訊交互平臺數據傳輸品質測評,並將測評結果向社會公佈,進一步規範平臺公司數據傳輸行為。五是配合銀保監會探索研究設計創新網約車車輛保險,降低車輛營運成本,促進主體參與者主動合規、合法運營。六是加快制定對失信網約車經營者和駕駛員實施聯合懲戒備忘錄,加強市場信用體系建設,不斷提升行業治理能力和服務水準,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感謝您們對交通運輸工作的關心和支援。
交通運輸部
2018年6月  日
  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聯絡局)(3),國務院辦公廳,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銀保監會,部辦公廳綜合處(2)。

相關文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