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經交通運輸部同意,現將《網際網路道路運輸便民政務服務系統業務辦理工作指南(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9年6月6日
網際網路道路運輸便民政務服務系統
業務辦理工作指南(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網際網路道路運輸便民政務服務系統(以下稱網上便民運政系統)業務辦理,根據《國務院關於線上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改進提升網際網路道路運輸便民政務服務工作的通知》及相關管理規定,編制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適用於依託網上便民運政系統辦理道路運輸從業資格網上申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以下簡稱普通貨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以下簡稱危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補發、換發、變更、登出以及車輛道路運輸證補發、換發、登出,道路運輸駕駛員網上誠信(信譽)考核,普通貨運駕駛員網上學習教育,普通貨運車輛網上年度審驗,國際道路運輸行車許可證申領,機動車維修經營網上備案(變更)和登出等業務。普通貨運車輛網上年度審驗工作規範另文印發。
第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指南的規定程式辦理相關業務。
第四條 網上業務辦理應當堅持依法依規、便民利民的原則。網上業務辦理與辦事大廳窗口辦理效力等同,鼓勵通過網上辦理業務。
第五條 網上業務辦理不改變業務辦理機構、審查內容與責任主體。
第二章 用戶管理
第六條 網上便民運政系統註冊用戶包括自然人用戶和法人(經營者)用戶。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和新申請道路運輸從業資格的人員通過註冊自然人用戶辦理業務。自然人用戶註冊需提交姓名、身份證號、手機號碼等資訊。在網上便民運政系統完成註冊後,可通過本人身份證號自動關聯本人已有從業資格資訊。
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者、申請從事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的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等通過註冊法人(經營者)用戶辦理業務。法人(經營者)用戶註冊需提交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證件號碼、手機號碼等資訊。在網上便民運政系統完成註冊後,可通過本單位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號自動關聯本單位資訊及所屬營運車輛資訊。
第七條 網上便民運政系統註冊用戶關聯資訊與實際不一致的,可通過網上便民運政系統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核實申請。原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並將結果反饋部級道路運政管理資訊系統。
第八條 自然人用戶可辦理道路運輸從業資格網上申請,道路運輸駕駛員網上誠信(信譽)考核,普通貨運駕駛員網上學習教育,以及普通貨運和危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補發、換發、變更、登出。
法人(經營者)用戶可辦理普通貨運車輛網上年度審驗,普通貨運和危貨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補發、換發、登出,國際道路運輸行車許可證申領,以及機動車維修經營網上備案(變更)和登出。
第九條 網上便民運政系統註冊用戶可在業務辦理機構受理業務前撤銷網上申請。
第三章 道路運輸從業資格業務
第一節 道路運輸從業資格網上申請
第十條 自然人用戶可通過網上便民運政系統提出道路運輸從業資格申請。
對已獲得從業資格又重復申請從業資格的,不再辦理從業資格申請業務。
第十一條 申請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需要提交申請從業資格類別、駕駛證準駕車型、初領駕駛證日期等資訊,以及近期二寸免冠正面白底彩色證件電子照片和身份證、駕駛證等掃描件。
申請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的,還需提交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證明掃描件。
申請危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的,還需提交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證明、相關培訓證明,以及已獲取的從業資格證或全日制駕駛職業教育學籍證明掃描件。
第十二條 申請危貨運輸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從業資格的,需提交申請從業資格類別資訊、近期二寸正面免冠彩色證件電子照片,以及身份證、初中以上學歷證明、相關培訓證明等掃描件。
第十三條 初次申請道路運輸從業資格的,可選擇申請人戶籍地或暫住地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申請增加從業資格類別的,由原發證機關負責辦理。
第十四條 業務辦理機構受理後,經審查符合要求的,應儘快安排考試,並及時將考試安排、考試結果、是否能夠獲得從業資格等資訊反饋網上便民運政系統。
第十五條 對在辦事窗口大廳辦理從業資格申請業務的,業務辦理機構應及時將業務受理情況、考試安排、考試結果等資訊反饋網上便民運政系統。
第二節 道路運輸駕駛員誠信(信譽)考核
第十六條 道路旅客運輸、普通貨運和危貨運輸駕駛員可通過網上便民運政系統提出誠信(信譽)考核申請。
第十七條 申請誠信(信譽)考核需要提交從業資格證號、服務單位、上一個考核週期學習教育情況等資訊。
第十八條 網上誠信(信譽)考核業務由從業資格證發證機關負責辦理。誠信(信譽)考核內容包括道路運輸駕駛員安全生産、遵守法規、服務品質等情況。
第十九條 業務辦結後,申請人可通過網上便民運政系統下載《道路運輸駕駛員網上誠信(信譽)考核憑證》(以下簡稱《考核憑證》,參考樣式見附件)。
第二十條 《考核憑證》由業務辦理機構加蓋電子印章(參考樣式見附件)。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對《考核憑證》予以採信。
第二十一條 經考核評定達到從業資格證吊銷條件的,業務辦理機構應依法對道路運輸駕駛員的從業資格證予以吊銷。
第二十二條 對在辦事大廳窗口辦理誠信(信譽)考核的,業務辦理機構應及時將誠信(信譽)考核計分及評定結果反饋網上便民運政系統。
第二十三條 鼓勵具備條件的省份開展到期自動考核。
第三節 貨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補發、換發、變更、登出
第二十四條 普通貨運和危貨運輸駕駛員可通過網上便民運政系統申請辦理從業資格證補發、換發、變更、登出業務。
第二十五條 申請辦理從業資格證補發、換發、變更業務,需提交從業資格證號、服務單位、駕駛證準駕車型、初領駕駛證日期、申請理由等資訊,以及近期二寸正面免冠彩色證件電子照片。
申請辦理從業資格證換發的,還需提交原從業資格證和駕駛證掃描件。
申請辦理從業資格證變更的,還需提交新服務單位聘用合同掃描件。
第二十六條 申請辦理從業資格證登出業務,需提交登出原因資訊、從業資格證掃描件等。
第二十七條 從業資格證補發、換發、變更、登出業務由原發證機關負責辦理。業務辦理機構辦理從業資格證補發、換發、變更業務,除審查申請材料外,還需核查申請人學習教育、違章處理、從業資格證是否被登出或吊銷等情況。
第四節 普通貨運駕駛員網上學習教育
第二十八條 普通貨運駕駛員在網上便民運政系統註冊用戶後,可使用全國道路運輸駕駛員學習教育系統(以下簡稱網上學習系統)參加網上理論學習教育。
第二十九條 完成規定學時學習的,用戶可通過網上學習系統下載《普通貨運駕駛員網上理論學習教育憑證》(以下簡稱《網上學習教育憑證》)。
第三十條 《網上學習教育憑證》由網上學習服務提供機構加蓋電子印章。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對普通貨運駕駛員網上學習教育學時以及《網上學習教育憑證》予以採信。
第三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及時通過網上學習系統歸集本轄區內普通貨運駕駛員的網上學習教育記錄。
第四章 貨運車輛道路運輸證業務
第三十二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可通過網上便民運政系統提出普通貨運車輛和危貨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補發、換發、登出申請。
第三十三條 申請辦理道路運輸證補發、換發業務,需提交車輛號牌號碼、道路運輸證號、申請原因等資訊,以及機動車行駛證掃描件和車輛45度角彩色電子照片。申請辦理道路運輸證換發的,還需提交原道路運輸證掃描件。
第三十四條 申請辦理道路運輸證登出業務,需提交車輛號牌號碼、道路運輸證號、登出原因等資訊,以及道路運輸證掃描件。
第三十五條 道路運輸證補發、換發、登出業務由原發證機關負責辦理。業務辦理機構辦理道路運輸證補發、換發業務,除審查申請材料外,還應核查道路運輸證是否因違法行為被暫扣等情況;辦理道路運輸證登出業務,除審查申請材料外,還應核查是否存在違章未處理等情況。
第五章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
第三十六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可通過網上便民運政系統提出機動車維修經營網上備案(變更)、登出申請。
第三十七條 申請辦理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變更)的,需要線上填報《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登記表》,並提交經營場地、停車場面積、技術人員匯總表、維修設備設施清單資訊,以及營業執照、土地使用權及産權、各相關人員學歷技術職稱或職業資格、維修檢測設備及計量檢定合格、環境保護措施等相關材料掃描件。
申請辦理危貨運輸車輛維修經營備案(變更)的,還需提交與其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專用維修車間和設備設施、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安全管理人員匯總表、安全操作規程等資訊。
第三十八條 申請辦理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服務網點備案(變更)的,需線上填報《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登記表》,並提交連鎖經營協議書副本、連鎖經營的作業標準和管理手冊、符合機動車維修經營相應條件的承諾書等掃描件。
第三十九條 申請辦理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登出業務的,需提交備案編號資訊、營業執照掃描件等。
第四十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連鎖經營服務網點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辦理備案(變更)和登出業務。
第六章 國際道路運輸行車許可證申領業務
第四十一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可通過網上便民運政系統向國際道路運輸行車許可證管理平臺提出國際道路運輸行車許可證申請。
第四十二條 申請辦理國際道路運輸行車許可證,需提交申請行車許可證種類、機動車行駛證、道路運輸證號(4.5噸及以下貨運車輛除外)、噸(座)位/核定載客人數、保險單證、駕駛員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計劃出入境時間、出境口岸、運輸路線、出入境事由、聯繫人、聯繫電話等資訊。
第四十三條 國際道路運輸行車許可證申領業務由離境口岸所在地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辦理。
第四十四條 網上業務辦結後,道路運輸經營者可到業務辦理機構或離境口岸所在地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領取國際道路運輸行車許可證。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網上便民運政系統用戶對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與合法性負責。
第四十六條 網上辦結從業資格證和道路運輸證補發、換發、變更等業務後,申請人可選擇郵寄到付或自取方式獲取證件。選擇自取的,需在一個月內領取證件。
第四十七條 用戶可以通過網上便民運政系統申述賬號被盜用,對於賬號被盜用辦理相關業務的,查實後予以撤銷。
第四十八條 業務辦理機構原則上應在用戶網上提交申請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申請,符合規定的,原則上應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結業務。相關結果應及時反饋網上便民運政系統。
第四十九條 業務辦理機構應通過網上便民運政系統及時告知用戶辦理結果。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業務辦理機構應一次性告知具體情況,並允許用戶網上補充材料。
第五十條 業務辦理機構應通過加強部門間資訊共用,持續簡化辦事申請材料。網上便民運政系統根據各地精簡辦事材料情況進行差別化配置。
第五十一條 本指南涉及的違章行為指的是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查處的違章行為。
第五十二條 本指南由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指南自2019年12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