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健等委員:
你們提出的關於防範風險、推動網約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提案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你們分析了網約車發展對提供就業崗位、方便居民出行等方面的積極意義,指出了網約車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推動網約車規範發展的建議,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和參考價值。
近年來,我部高度重視網約車等交通運輸新業態發展,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採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動網約車健康規範發展。一是強化頂層設計。2016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和《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0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兩個文件構建了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的頂層設計,規定了網約車規範發展的安全和服務底線要求,實現了網約車發展有法可依。二是建立協同監管機制。2018年7月,經國務院同意,我部會同公安部等多個部門正式建立了交通運輸新業態協同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在國家層面形成了交通運輸新業態協同治理的長效機制,有效提升了新業態治理能力。三是完善改革配套舉措。我部會同公安部等部門深入調研,制定出臺出租汽車駕駛員背景核查與監管、加強網約車行業事中事後聯合監管、加強網約車安全管理等7個配套政策文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推進行業深化改革健康發展。四是加快網約車合規化進程。指導各地管理部門強化服務意識,簡化審批程式,儘快為符合條件的車輛和人員辦理許可,督促平臺公司儘快清退不合規的車輛和人員。目前,全國已有254個地級及以上城市發佈實施細則,120余家網約車平臺公司獲得經營許可,各地共發放網約車駕駛員證超過118萬本、車輛運輸證超過63萬本。五是強化網路安全監管。公安部組織650家大型網際網路企業開展網路安全專項保衛和大數據專項整治工作,並出臺《公安機關網際網路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加強對網際網路企業網路安全監管制度和技術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履行網路安全管理義務。但我們清醒地認識到,在推進網約車規範發展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優化調整政策、指導各地加大改革力度,持續推進出租汽車新老業態深度融合、協調發展。
關於您建議中關心的幾個問題,我們進行了認真研究,並將結合有關工作認真吸收借鑒。
一、關於政府與平臺企業資訊共用的問題。我部高度重視網約車數據資訊監管,考慮到網約車平臺“一點接入、全網服務”的特點,為給新業態發展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我部組織建設了全國網約車監管資訊交互平臺,實現各網約車平臺與行業管理部門間數據共用交互。2018年2月,我部制定印發了《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監管資訊交互平臺運作管理辦法》(交辦運〔2018〕24號),對平臺公司數據傳輸的完整性、規範性、及時性、真實性提出了明確要求。在資訊共用方面,2018年3月,《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出租汽車駕駛員背景核查與監管等有關工作的通知》(交辦運〔2018〕32號)印發,要求各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推動部門間相關資訊聯通共用,推動資訊線上即時核查,實現“讓駕駛員少跑腿、讓數據多跑路”,切實降低駕駛員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此外,為加大資訊共用力度,推動信用體系建設,公安部依託國家人口基礎資訊庫,向全國信用資訊共用平臺提供人口資訊核查服務,為我國信用體系建設提供基礎資訊支援,同時,已建設完成信用資訊服務平臺,聯通國家信用資訊服務平臺,具備了信用資訊共用及背景核查的服務支撐能力。
二、關於強化對於司機和乘客安全審核的問題。國家對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的駕駛員實行從業資格制度,《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明確了巡遊出租汽車和網約車駕駛員均需具備的基本從業條件。為加強出租汽車駕駛員安全監管,保障乘客安全,交辦運〔2018〕32號文明確了出租汽車駕駛員背景核查的內容和流程,並建立動態核查機制,每季度核查持證駕駛員背景資訊變化情況。此外,為切實落實平臺公司主體責任,提高運營服務和安全管理水準,鼓勵平臺公司通過多種渠道,對網約車駕駛員在日常工作中常見的安全問題及應對方法進行教育培訓,採取有效安全保障措施,提高平臺公司和駕駛員的安全管理水準,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
三、關於網約車專兼職分類的問題。網約車提供的是公共客運服務,關乎社會和公眾人身安全,本質上屬於出租汽車服務的一種形式。正如您在提案中提到的“網約車的安全是不容挑戰的底線”,無論是對專職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還是對兼職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在安全保障方面的底線要求應當一致。關於車輛保險模式,自銀保監會啟動商業車險條款費率管理制度改革後,保險公司可在行業基準風險分類基礎上,根據風險狀況自行設計風險定價模型,綜合考慮多因素測算並執行本公司的商業車險費率。在網約車車主依法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前提下,保險公司可根據其風險狀況匹配相應的車險費率。投保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在車險市場上自主選擇適當的車險産品和服務。下一步,我部將配合銀保監會研究創新網約車車輛保險政策,推動保險公司準確識別網約車風險並厘定相應車險費率,更好地滿足車輛的保險需求,減輕從業人員經營壓力。
四、關於落實平臺企業主體安全責任的問題。《指導意見》和《暫行辦法》明確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針對連續發生的“5·5鄭州”和“8·24樂清”兩起順風車惡性案件,2018年9月,我部會同公安部等10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進駐滴滴出行等8家網約車、順風車平臺公司開展進駐式安全專項檢查,對平臺公司存在的重大安全生産隱患、影響公共安全和乘客人身安全的問題進行系統排查,督促指導平臺公司認真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措施和時間進度,消除安全隱患,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和社會責任,保障公眾出行安全。
下一步,我們將結合你們提出的建議,重點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會同相關部門不斷完善改革配套政策措施,指導地方開展改革落地政策的跟蹤和評估,加快推進網約車合規化進程,為符合條件的車輛和人員辦理許可提供便利;二是繼續密切跟蹤關注平臺公司整改情況,督促企業整改到位,消除安全隱患;三是加強部門協同配合和資訊共用,不斷提升治理能力和水準,增強防範化解風險能力,推動網約車等交通運輸新業態高品質發展,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出行需求。
感謝你們對交通運輸事業的關心與支援。
交通運輸部
201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