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
經交通運輸部同意,現將修訂後的《城市軌道交通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規範》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25年12月19日
(此件公開發佈)
抄送:太原、呼和浩特、瀋陽、大連、長春、哈爾濱、南京、無錫、徐州、常州、蘇州、南通、淮安、鎮江、杭州、寧波、溫州、嘉興、紹興、合肥、蕪湖、福州、廈門、南昌、濟南、青島、鄭州、洛陽、武漢、黃石、長沙、廣州、深圳、南寧、三亞、成都、貴陽、昆明、紅河、文山、西安、咸陽、蘭州、天水、烏魯木齊市(州)交通運輸局(委),石家莊市軌道辦,東莞、佛山市軌道交通局,部科學研究院,部安全與品質監督管理司、科技司、應急辦,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交通運輸部紀檢監察組。
相關文件解讀:《城市軌道交通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規範》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