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人教發﹝2016﹞19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及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交通運輸廳(局、委),中國遠洋海運、招商局、中國交通建設集團,部管各社團,部屬各單位,部內各司局:
現將《交通運輸青年科技英才評選與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
2016年11月3日
(此件公開發佈)
交通運輸青年科技英才評選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改進交通運輸行業優秀人才培養工作,選拔為交通運輸行業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優秀青年專業技術人才,引導和激勵人才健康成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通運輸青年科技英才”是交通運輸部對交通運輸行業從事科學研究及其他專業技術工作、在本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優秀青年科技工作者授予的稱號。
第三條 “交通運輸青年科技英才”評選工作由交通運輸部人事教育司會同國家鐵路局人事司、中國民用航空局人事科教司、國家郵政局人事司組織實施,每兩年評選一次,每次評選名額不超過150名。
第二章 評選條件
第四條 申報“交通運輸青年科技英才”稱號者,必須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品德端正;恪守學術道德和職業道德,學風正派,誠實守信,廉潔自律;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年齡不超過45周歲,具有較大創新發展潛力,是本單位青年學術&&人,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在交通運輸科研工作中,取得的創新性成果具有重大科學和實際應用價值,對交通運輸事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在交通運輸教育一線工作中,對交通學科建設、人才培養貢獻突出,在國內同行中享有較高聲譽;
(三)在交通運輸規劃、設計、建設、維護、管理等工作中,有重大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革新,經過實踐證明具有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在國內處於領先水準;
(四)在交通運輸資訊化、標準化等其他專業技術工作中,取得特別優異的成績、對促進交通運輸事業發展有重大貢獻。
第五條 評選工作堅持黨管人才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競爭擇優,破除論資排輩。評選名額向基層單位、西部地區和交通運輸行業重點科研基地適度傾斜。
第三章 評選程式
第六條 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中央管理的交通運輸企業、有關高等院校、行業職業教育專家組織、部直屬單位分別負責本地區、本領域、本單位的人選推薦工作。
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郵政局負責本系統的人選推薦工作。
對已被授予“交通運輸青年科技英才”稱號或原“交通青年科技英才”稱號者,不得重復推薦。
第七條 推薦單位嚴格按照評選條件擇優遴選,並在單位內部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八條 推薦人選須報送下列材料,材料中應重點體現近5年的科研成果:
(一)《交通運輸青年科技英才推薦簡表》;
(二)《交通運輸青年科技英才推薦表》;
(三)具有代表性的論文、著作或研究報告;
(四)學歷、學位、職稱證書(複印件);
(五)重要獎勵證書(複印件)和有關證明;
(六)人選所在單位紀檢部門廉政鑒定書。
第九條 交通運輸部人事教育司對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後組織專家評審。推薦材料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提交專家評審:
(一)推薦對象不符合申報條件;
(二)推薦材料不符合填報要求;
(三)推薦材料未按規定時間提交;
(四)其他不符合評審要求的情形。
第十條 根據專家評審意見,交通運輸部人事教育司提出擬入選對象名單,報部批准後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由交通運輸部授予“交通運輸青年科技英才”稱號。
第四章 管理服務
第十一條 “交通運輸青年科技英才”稱號獲得者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交通運輸部頒發《交通運輸青年科技英才證書》,並在行業內進行廣泛宣傳;
(二)申請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青年科技英才培養項目”資助;
(三)優先推薦承擔國家和交通運輸部重大科技項目;
(四)優先推薦參加國家和交通運輸部高層次人才評選;
(五)國家或交通運輸部確定的其他待遇。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部建立“交通運輸青年科技英才”獲得者人才管理資訊庫和溝通聯繫制度,及時了解其工作、學習和生活情況,聽取其對交通運輸發展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 各有關單位要加強對“交通運輸青年科技英才”稱號獲得者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稱號獲得者如調離工作單位,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應按工作程式及時報交通運輸部人事教育司備案。
第十四條 “交通運輸青年科技英才”稱號獲得者如有違反科研道德規範、弄虛作假或違法違紀的,經交通運輸部批准,撤銷其“交通運輸青年科技英才”稱號,並收回“交通運輸青年科技英才證書”。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人事教育司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11月6日起施行,原交通部2001年印發的《交通青年科技英才評選獎勵和管理辦法》(交人勞發〔2001〕28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