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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式規定》解讀

來源:法制司    2019-04-28 09:30:00

——訪部法制司副巡視員 王永勝

【主持人】     2019-04-28 09:30
各位網友大家好!歡迎關注交通運輸部政府網站線上訪談。今天,我們邀請到交通運輸部法制司副巡視員王永勝,請他為大家解讀交通運輸部剛剛頒布實施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式規定》。王巡您好,歡迎您!
【王永勝】     2019-04-28 09:31
主持人好,各位網友大家好,很高興再次來到部網站線上訪談欄目與大家進行交流。
【主持人】     2019-04-28 09:32
首先,請您介紹下《規定》出臺的背景。
【王永勝】     2019-04-28 09:33
交通運輸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礎性、先導性産業和服務性行業,除承擔建設管理等任務外,還擔負著大量的行政執法工作。執法水準的高低直接關係到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也事關交通運輸執法隊伍形象。針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執法不行為、亂作為、執法程式不規範、文書樣式不統一等問題,部先後出臺了《交通行政處罰程式規定》(1996年第7號令)及《交通行政執法檢查行為規範》《交通行政執法文書製作規範》等,對規範執法行為、提高執法規範化水準發揮了重要作用。
近年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並深入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對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作了具體部署。《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行政處罰法》等法規的制修訂以及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等,對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提出了明確規定。原有的《交通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內容較為分散、單薄,缺少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其他執法程式的規定,也未充分體現新時期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的新要求。特別是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後,立足新的形勢要求和基層執法實際,如何規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行為也就提上了重要議事日程。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們研究出臺了《規定》,進一步完善執法程式,規範執法行為,推進透明規範合法公正執法。
【主持人】     2019-04-28 09:35
請問,在《規定》起草制定過程中,都做了哪些工作?
【王永勝】     2019-04-28 09:36
2013年,我們就著手組織《規定》的起草,先後多次聽取各地基層執法部門、法制工作部門、行政相對人等的意見並集中研究討論。形成草案後,書面徵求了交通運輸行業及相關部門意見,多次組織相關省市的執法和法制工作人員集中討論和修改,特別是針對《規定》在執行過程中可能遇到的重點疑難問題進行了充分研討,修改完善後形成了徵求意見稿。2016年3月,將徵求意見稿在部網站和原國務院法制辦網站進行了一個月的公開徵求意見,並對反饋意見進行了梳理研究和吸收採納。2016年9月23日,交通運輸部第21次部務會審議了《規定》,但是考慮到綜合行政改革開展在即,決定“與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相銜接,按程式審核報批,擇機以部令形式公佈實施”。
2018年11月26日,中辦、國辦印發了《關於深化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8〕63號)。根據新的形勢需求。我們著手對《規定》進行了逐條討論和修改,分送部內司局徵求意見,並在部網站再次公開徵求社會意見,對有關反饋意見建議逐條分析整理,認真加以研究採納。同時,將《規定》列入2019年部實施類立法計劃項目。經多次修改完善,並提請部專題會議、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形成《規定》最終稿。
【主持人】     2019-04-28 09:39
王巡,下面請您介紹一下《規定》的主要內容
【王永勝】     2019-04-28 09:40
《規定》共設10章128條和1個執法文書樣式的附件,包括總則、一般規定、行政檢查、調查取證、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執行、案件終結、涉案財物的管理、附則等。主要內容有:
一是進一步規範了行政檢查行為。目前,有關行政檢查的程式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單設“行政檢查”一章,對行政檢查的行為進行規範,以解決檢查任性、檢查擾民等問題。如第十八條規定“執法部門在路面、水面、生産經營等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對行政相對人實施書面調查,通過技術系統、設備實施電子監控,應當符合法定職權,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強調了實施行政檢查必須于法有據。第二十二條“實施行政檢查,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應當出示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表明執法身份,並説明檢查事由”,對實施檢查的人員數量、亮證檢查等作了要求。第二十三條明確了執法部門實行行政檢查的禁止性規定,即實施行政檢查,不得超越檢查範圍和許可權,不得檢查與執法活動無關的物品,避免對被檢查的場所、設施和物品造成損壞。第二十四至二十七條,則是對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中常見的路面巡查、水面巡查以及檢查生産經營場所等行為進行規範。第二十八條規定實施行政檢查,應當製作檢查記錄,如實記錄檢查情況,強化行政檢查的痕跡管理。
二是進一步規範調查取證的行為。實踐中,因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業務水準參差不齊,不少執法案卷中的證據收集不規範、不齊全,甚至不合法,法律風險較大。《規定》根據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對如何規範調查取證作出明確規定。第二十九條列舉了八種證據,增加了“電子數據”。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條,明確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現場勘驗、抽樣取證等證據的收集方式、注意事項等。第三十七條參考了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了“電子數據”的收集規範。第五十條規定不得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如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被進行技術處理而無法辨別真偽的證據材料、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等。通過對執法證據的收集、審查和認定進行規範,引導基層執法人員依法、全面、客觀、及時地收集證據,不斷提高行政執法的規範化水準。
三是進一步規範了送達執行等程式 。《規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在傳統的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委託送達、公告送達的基礎上,增加了電子送達的方式,即經受送達人同意,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行動通訊等能夠確認其即時收悉的特定系統作為送達媒介電子送達執法文書,但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除外。受送達人同意採用電子方式送達的,應當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中予以確認。《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規定,分別明確了罰款的執行、行政強制執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式。如第一百一十條明確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強制拆除的程式,第一百一十二條明確了代履行的程式。第一百一十四、一百一十五、一百一十六條明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式及需提供的材料等。同時,《規定》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受理的,按照結案處理,有效解決了實踐中因執行難而導致的結案難的問題。
四是進一步精簡優化了行政執法文書 。《規定》在起草制定過程中,充分聽取了基層一線執法人員的意見建議,對執法文書式樣進行了全面精簡優化,將文書式樣從原來的32種精簡到24種,刪除了執法機關內部有關審批流程的文書式樣。但是,考慮到各地執法實際和需求不同,對執法文書樣式也不是簡單的“一刀切”,規定對部沒有制定、執法工作中又需要的其他執法文書,或者對已有執法文書式樣需要調整細化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制定式樣,以適應基層行政執法工作的現實需要。
【主持人】     2019-04-28 09:50
與原來的《交通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相比 ,《規定》都作了哪些新的制度設計
【王永勝】     2019-04-28 09:51
《規定》緊扣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有關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的部署要求和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需要,新增了一些制度內容。
一是根據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要求,《規定》重新調整了適用範圍。綜合行政執法改革以前,交通運輸部門都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相關行業管理機構進行執法,而且執法門類眾多,有公路路政、道路運政、地方海事行政、水路運政、港口行政、航道行政、交通工程品質監督等,以至於執法機構重疊、職責交叉、多頭多層重復執法等問題較為突出。為解決這些問題,2018年11月27日,中辦、國辦印發《關於深化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8〕63號),對整合執法隊伍、理順執法職能、減少執法層級、加強執法保障等作了全面部署。為此,《規定》按照中央文件精神,重新調整了適用範圍,刪除了之前各個行業管理機構進行執法的內容,規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包括公路水路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執法行為”,做到與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相銜接。
二是《規定》細化了行政執法“三項制度”的內容。2018年12月5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為抓好行政執法“三項制度”的貫徹落實,《規定》第三條規定,執法部門應當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加強執法資訊化建設,推進執法資訊共用,提高執法效率和規範化水準。在全面推行執法公示制度方面,第二十二條規定執法人員實施行政檢查應當持證上崗、亮證執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執法部門應當自行政處罰決定做出之日起7日內,公開執法決定資訊。在全面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方面,第二十一條規定執法人員應當攜帶執法記錄儀、錄影機、照相機等執法裝備,以及在附件中統一執法文書樣式,從而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形式,對行政執法中檢查、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全部過程進行記錄,做到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在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方面,《規定》第六十七規定,擬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辦案機構應當將案件調查報告送本單位負責法制審核的工作機構進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第六十八條規定,法制審核工作機構主要從七個方面對擬作出重大處罰決定的案件進行合法性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即一是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二是行政執法程式是否合法;三是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合法充分;四是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裁量基準運用是否適當;五是執法是否超越執法部門的法定許可權;六是行政執法文書是否完備、規範;七是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三是《規定》注重加強對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保護。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意見》(國發〔2019〕5號),《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法部門應當建立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抽查機制,健全隨機抽查對象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合理確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頻次。隨機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規定》注重保障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和聽證等法定權利,對聽證程式進行了細化規範。同時,《規定》單設一章“涉案財物的管理”,嚴格規範涉案財物的管理,並明確無主物的處理,即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無法確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執法部門按照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公告送達方式告知領取。公告期滿仍無人領取的,經執法部門負責人批准,將涉案物品上繳國庫或者依法拍賣後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主持人】      2019-04-28   10:01
我們訪談預告期間,有些熱心網友對本期訪談提出了一些問題,下面請您解答 。網友林芳子提問:《規定》對推進非現場執法作了怎樣的規定?
【王永勝】      2019-04-28   10:02
目前,非現場執法中最主要的是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證據如何認定的問題,《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違法事實無異議,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足以認定案件事實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可以替代詢問筆錄、現場筆錄,必要時,對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關鍵內容和相應時間段等作文字説明”,為非現場執法證據的認定提供法律依據。
【主持人】      2019-04-28   10:04
網友大陸提問:目前,網上支付越來越成為社會群眾最常見的支付方式,《規定》對罰款的網上支付是否作了規定?
【王永勝】      2019-04-28   10:06
為便於行政相對人罰款的繳納,《規定》第九十五條規定了具備條件的,可通過網上支付等方式繳納罰款。
【主持人】      2019-04-28   10:08
通過本期訪談,讓我們對《規定》的內容和要求有了更深的了解和更準確的把握。非常感謝您的參與,感謝各位網友的關注。本期訪談到此結束,我們下期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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