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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養護管理規定》解讀

來源:法制司;水運局    2020-12-31 09:03:50

日前,交通運輸部頒布《航道養護管理規定》(2020年第20號令,以下簡稱《規定》),將於2021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便於有關單位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規定》制定的背景和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訂背景

航道養護是航道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是鞏固和維持航道建設成果、保持航道通航條件的重要手段。2010年我部發佈了《航道養護管理規定》(交水發〔2010〕756號),規範了內河高等級航道及界河航道的養護活動,對於推動航道養護管理工作起到了積極作用。隨著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不斷深化,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落實,需要按新的管理體制明確航道養護管理主體、實施主體。同時,內河其他航道、沿海航道的養護管理也需要納入規範管理。航道養護市場也需要進一步規範。2015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對航道養護作了原則規定,亟需制定出臺部門規章予以細化落實。因此需要根據改革情況,在總結經驗、鞏固有效管理方式方法基礎上,通過制定部門規章對航道養護工作作出全面規範。

二、主要內容

《規定》共六章三十一條,分別為總則、養護計劃、養護實施、資訊公開、監督管理和附則,主要內容包括:

(一)明確《規定》適用範圍。

   《規定》明確在我國境內從事航道養護活動適用本規定。“航道”的定義範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保持一致;“航道養護”是指為保證航道符合相關技術要求而採取的保持或者恢復通航條件的活動。

(二)界定航道養護相關職責。

航道是公益性基礎設施,各級人民政府對航道養護承擔主體責任,養護經費主要由財政預算資金承擔,同時也可依法依規通過其他方式籌集資金予以補充。航道養護管理部門具體承擔航道養護管理工作。承擔航道養護事務性工作的機構是指為行政機關提供決策支援及技術性、輔助性保障工作的事業單位,可以具體實施航道養護,協助編制航道養護計劃以及公佈航道維護尺度等。

(三)完善養護計劃制度。

航道養護計劃是經長期管理實踐證明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對於加強航道養護的科學性、計劃性具有重要意義。《規定》結合管理實際對此制度進行了優化完善,明確了養護計劃制定、調整的主要依據及內容要求。考慮到航道具有流域性特點,要求相關航道養護管理部門應當對跨轄區的、上下游航道的養護計劃進行協調協商,以保障航道暢通、通航建築物養護停航安排合理銜接。

(四)規範養護實施要求。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的相關規定對養護實施提出了細化要求:一是分別對巡查、掃測等例行養護,規模較大、技術複雜、需要集中作業的專項養護以及應急搶通明確了工作要求,提出了實施航道養護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實行市場化運作。二是對航道養護作業過程中的報告義務、設置標誌、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等進行了規定。三是明確了航道養護技術核查的要求,規定按交通運輸部有關標準規範進行年度技術核查。四是對疏浚土、節能環保、資料留存和數據統計等航道養護工作提出了要求。

(五)強化資訊公開和公共服務。

航道資訊直接影響船舶航行安全,《規定》進一步強化了向社會公開相關資訊的義務,包括向社會公佈航道維護尺度、停復航安排,公佈內河等級航道圖,推廣應用內河電子航道圖等,以便更好地便利社會公眾和服務行政相對人,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務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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