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運輸部發佈了《河港總體設計規範》(JTS 166—2020)(以下簡稱《規範》),作為水運工程建設強制性行業標準,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為正確理解《規範》內容,做好實施工作,現將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規範》編制背景
《河港工程總體設計規範》(JTJ 212—2006)發佈施行以來,對規範和指導河港工程總體設計,保障內河水運工程建設品質和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水運工程建設的快速發展,河港總體設計也面臨著新形勢和新要求,為更好地指導和規範河港總體設計、促進技術進步、保障工程品質,交通運輸部水運局組織有關單位,在《河港工程總體設計規範》(JTJ 212—2006)的基礎上,總結十餘年來我國內河港口設計的實踐經驗,吸納《油氣化工碼頭設計防火規範》(JTS 158—2019)以及我國目前滾裝碼頭設計、油氣化工碼頭裝卸工藝設計中涉及河港總體設計的有關內容,通過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多次修改完善,編制形成了《規範》。
二、《規範》定位和作用
河港總體設計是綜合考慮港址選擇、港區劃分、水陸域佈置、工藝流程和各相關配套設施,分析論證其相互關係,促進港口形成各方面充分協調適應的生産體系。本《規範》定位於規範和指導全國各流域河港總體設計,充分考慮了長江、珠江、黑龍江以及大運河流域等各通航水系河港建設特點,總結了國內近年來河港工程建設管理的先進經驗,對促進我國內河水運工程建設技術進步和高品質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三、《規範》主要修訂內容
《規範》對《河港工程總體設計規範》(JTJ 212—2006)的內容進行了全面調整和完善,增加了術語,消防,自動控制與電腦管理,供熱、通風、空調與動力,安全,職業衛生,節能等章節,並對保留的章節內容進行了優化和整合。主要修訂技術內容如下。
(一)總則。調整了適用範圍,明確了內河液化天然氣碼頭設計應按《液化天然氣碼頭設計規範》(JTS 165-5—2016)有關規定執行。在河口港和既有河流水文特性又受潮汐影響停靠海船的河港,應根據具體情況合理選擇本《規範》或《海港總體設計規範》(JTS 165—2013)的有關規定進行港口總體設計。
(二)港址選擇。適當放寬了選址條件,新增選址在陸域和外部協作條件方面的要求,新增港址與樞紐建築物的安全距離要求。
(三)總平面。修訂了船舶迴旋水域的有關規定;新增挖入式港池設置迴旋水域的要求,對挖入式港池的佈置要求和港池寬度的計算公式等進行了較大修改;新增丁靠碼頭的泊位長度和碼頭長度的有關規定;新增船舶艏艉纜設施設置的規定。
(四)裝卸工藝。對各類碼頭的裝卸工藝內容進行了修訂;調整油氣化工碼頭火災危險性分類並補充了相應的管道分級標準,補充調整了安全措施要求;修訂了碼頭通過能力計算公式,取消了按港口生産不平衡系數計算泊位通過能力的公式,補充了設計船型裝卸時間小于24小時的公式,並調整了公式中參數的取值範圍,增加了客貨滾裝、汽車滾裝泊位的通過能力計算公式。
(五)港內運輸和港口集疏運。新增了管道和廊道運輸方式的要求;根據國家現行鐵路工程建設規範的最新要求,對港區鐵路相關條文進行了修訂。
(六)給水和排水、供電和照明等配套工程。根據當前內河港口建設中給排水、供電和照明等設計的最新要求,對部分條文進行了修訂。
(七)環境保護。根據目前最新的環境保護政策和要求,對河港總體設計中的環境保護要求進行了補充完善,增加了建設期污染防治,光、電磁和射線防護等內容。
四、《規範》實施注意事項
(一)認真組織培訓,正確理解和使用《規範》。本《規範》是水運工程建設強制性行業標準,工程技術人員在河港總體設計工作中應嚴格執行。《規範》發佈實施後,各有關單位應結合工作實際,切實做好相關培訓工作。工程技術人員應充分理解《規範》的適用條件和限制要求,根據項目所在區域的自然條件、集疏運方式、運輸貨種等情況,正確使用《規範》條文。
(二)重視與相關規範的配套使用。《規範》在使用過程中,應重視與消防、環境保護、安全、職業衛生、節能等有關的現行國家和行業標準和規範的配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