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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監察員管理規定》解讀

來源:法制司    2020-04-09 09:49:00

  近日,交通運輸部以2020年第7號令頒布了《中國民用航空監察員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為便於民航各級管理部門、民航監察員申請人以及社會各方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規定》出臺的背景、工作過程及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民航監察員制度是規範民航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和隊伍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民航局自1999年頒布《規定》,建立和實施監察員制度以來,對規範民航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和管理髮揮了積極作用。黨的十九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對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作出了一系列決策部署,特別是對加強執法人員資格管理、提高執法隊伍素質能力提出了新要求。同時,隨著民航監管執法資訊系統的推廣應用,民航監察員的類別、條件、培訓與考試要求、證件管理等發生了較大變化,《規定》中的部分管理制度已經與實踐不相符合,需要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結合管理實際,作出修改完善。
  二、規章修訂過程
  根據規章修訂工作安排,民航局在深入、廣泛調研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了《規定》(徵求意見稿),多次在行業內徵求意見,各司局、各地區管理局、社會各界結合實際情況和現實需求,認真研提意見並及時向民航局反饋。民航局根據收集到的意見和建議,對徵求意見稿多次修訂。在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修訂後,形成了規章修訂草案。2020年3月19日,經交通運輸部第9次部務會審議通過,于3月24日公佈。
  三、主要修訂內容
  《規定》分別對監察員管理分工、履職盡責要求、職權及分類、培訓管理、證件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了明確規定。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一)調整了監察員分級分類制度。一是歸併了監察員類別,由原來的安全監管類、經濟監管類、綜合監管類、督導類歸併為監管類和督導類兩類。二是根據監察員級別管理新情況,現有的監察員分級制度由初級、中級、高級調整為見習監察員、監察員、高級監察員,在本規章中不再予以體現,由民航局在規範性文件《中國民航監察員執法能力考評暫行辦法》中另行制定。
  (二)調整了監察員申請、執法和培訓要求。一是針對監管資源相對不足的問題,根據有關法律,增加了委託執法的內容和相關要求。二是調整了監察員申請條件,取消申請人須具有一年以上民航行業工作經驗的限制,強化了培訓和考評要求,增加了無相關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等要求。三是為提高監察員執法工作品質,增加了取得監察員證後的執法見習期制度,要求執法見習期結束後經評價合格的,方可獨立從事民航行政執法。四是調整了監察員培訓類別,規定監管類監察員培訓包括入門培訓和強化培訓,同時細化了培訓&&部門制定培訓大綱、完善培訓檔案記錄的要求。
  (三)調整了監察員證件管理相關制度。一是增加了簽注制度,規定符合一定條件的民航行政機關的監管類監察員可以通過簽注取得兩個及以上專業的執法資格,以有利於增強監管力量。二是細化了監察員證審驗制度,規定了監察員證的審驗標準、審驗週期及延期審驗的相關要求,強化對監察員持續保持執法能力的後續管理。三是完善了監察員證收留制度,調整了監察員證收留及發還的具體情形,防止暫時不具備條件的人員濫用監察員證,提高執法規範化水準。四是完善了監察員證登出制度,補充完善了監察員證登出的情形,細化了登出的具體程式要求,形成監察員資格由準入到退出的閉合鏈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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