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4號,以下簡稱《規定》),保障水路運輸安全和旅客生命財産安全,近日,交通運輸部印發了《交通運輸部關於發佈〈國內水路運輸旅客禁止攜帶和禁止托運物品目錄〉〈國內水路運輸旅客限制攜帶和限制托運物品目錄〉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將相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新修訂的《規定》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水路旅客運輸業務經營者應當向社會公佈國家規定的不得隨船攜帶或托運的物品清單。水路旅客運輸與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密切相關,旅客攜帶或托運物品直接影響到旅客運輸安全。既有國內水路運輸旅客禁止或限制攜帶及托運物品的規定已不能適應新形勢要求,需要進行修改完善。
二、主要內容
《公告》主要包括《國內水路運輸旅客禁止攜帶和禁止托運物品目錄》和《國內水路運輸旅客限制攜帶和限制托運物品目錄》兩個部分。
《國內水路運輸旅客禁止攜帶和禁止托運物品目錄》中,包括槍支和子彈類,爆炸物品,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物品、氧化性和有機過氧化物,高毒性、腐蝕性、放射性、傳染性、危險性物品,危害船舶公共衛生或運作安全的物品,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攜帶、運輸的物品,共七大類。
《國內水路運輸旅客限制攜帶和限制托運物品目錄》中,包括有條件攜帶的物品,禁止攜帶但可以托運的物品,禁止攜帶但可有條件托運的物品,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限制運輸的物品,以及水路旅客運輸業務經營者因客船技術狀況認為不宜攜帶或托運並對外公佈的物品等五大類。
三、貫徹落實要求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要高度重視,加強宣貫落實,督促國內水路旅客運輸業務經營者、從事客運業務的港口經營人在經營場所對外公示《國內水路運輸旅客禁止攜帶和禁止托運物品目錄》《國內水路運輸旅客限制攜帶和限制托運物品目錄》,認真履行告知義務,並提醒旅客配合做好安全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