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運輸部、科學技術部印發《國家交通運輸科普基地管理辦法》(下簡稱《辦法》),旨在推動交通運輸科技創新和科學普及協同發展,為交通強國和創新型國家建設提供支撐。現就《辦法》出臺的背景和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臺的背景
黨和國家歷來高度重視科普工作,2002年專門制定了《科普法》。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於科普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論述新思想新戰略,特別是在2016年的“科技三會”上,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科技創新、科學普及是實現創新發展的兩翼,要把科學普及放在與科技創新同等重要的位置。沒有全民科學素質普遍提高,就難以建立起宏大的高素質創新大軍,難以實現科技成果快速轉化。”總書記關於科普工作的重要論述,為在新的歷史起點上推動我國科普事業的發展指明瞭方向。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科普工作的重要講話精神,部去年1月出臺了《關於加強交通運輸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的指導意見》,對交通運輸科普工作做出了總體部署,其中就將建設科普基地作為重要任務,該項工作也是科技部和我部2017年簽署的“科交協同”合作協議中明確的兩部門合作任務之一。
科普基地一般是指依託教學、科研、生産、傳媒和服務等資源載體,面向社會和公眾開放,具有特定科學技術教育、傳播與普及功能的場館、設施或場所。發展科普基地是加強科普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舉措,是豐富國家科普資源建設的重要手段,是推動科普社會化、鼓勵社會各界參與和支援科普工作的有效途徑。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文件規定,科普基地依法享受門票收入、進口科教音像製品等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
2016年,經國務院批准同意,科技部負責&&建設“國家科普示範基地”和“國家特色科普基地”。為完善國家科普基地體系,助力以科技創新支撐加快建設交通強國,依託交通運輸重大工程、綜合交通樞紐設施、重點科研平臺和科技場館等資源,開展國家交通運輸科普基地建設,成為科技部和交通運輸部達成的共識。在前期深入調研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兩部門聯合製定並印發了《國家交通運輸科普基地管理辦法》。
二、《辦法》出臺的意義
在加快建設交通強國的新形勢下,兩部門聯合推動國家交通運輸科普基地建設,具有多方面的意義:
一是落實《科普法》,支撐國家科普工作大局的需要。《科普法》第十六條規定,科技館(站)、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等文化場所應當發揮科普教育的作用;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園、商場、機場、車站、碼頭等各類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在所轄範圍內加強科普宣傳。發揮交通運輸點多、線長、面廣,廣泛服務於人民群眾便捷出行的行業優勢,依託重大交通工程、綜合樞紐等生産服務設施、重點科研平臺和交通科技場館,開展國家級交通運輸科普基地建設,對於挖掘交通運輸系統的科普功能,完善國家科普工作體系具有重要作用。
二是促進交通運輸科技創新與科普工作協調發展的需要。交通運輸科技創新領域廣泛,各類科技成果十分豐富,與人民群眾生産生活密切相關,通過科普基地等支撐科技成果科普化,有助於加深人民群眾對交通運輸及相關科技知識的了解,提高交通運輸從業人員的科學文化素質,講好交通故事、弘揚交通精神,提升交通運輸行業形象和職業吸引力,可為交通強國和科技強國建設奠定更為堅實的群眾基礎和社會基礎。
三是深入開展交通運輸科普工作的需要。科普基地兼具科普內容創作開發、科普人才隊伍培養、科普教育服務等功能,是建立科普網路、開展科普活動、服務人民群眾的有效平臺和抓手。近年來,行業相關單位和各地方依託重大工程和重點科研平臺等,在不同層面上建設了一批科普基地,發揮了較好的作用。在現有基礎上,建設一批高標準的國家交通運輸科普基地併發揮示範引領作用,將會進一步促進交通運輸科普基地的高品質發展。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包括五章、共十九條內容。
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了包括辦法制定的依據、適用範圍、科普基地的概念,以及基地管理的有關職責。
第二章申報條件,規定了科普基地申報單位應具備的基本條件,以及發揮公益性科普示範作用、開展面向公眾的科普活動、加強科普人才隊伍建設等方面的總體要求。
第三章申報與命名,規定了科普基地申報、評審與命名的有關程式。
第四章管理與服務,提出了獲認定科普基地履行職責、內部制度建設等方面的管理要求,明確交通運輸部和科技部對基地實施動態管理及評估,以及對科普基地的擇優支援。
第五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