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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李某對xx市交通委員會行政許可行為的行政復議案

來源:法制司    2020-11-27 11:00:23

【案情簡介】

申請人:李某

被申請人:xx市交通委員會

2016年9月26日,xx市高速公路集團有限公司向被申請人提交xx高速公路擴建工程的施工許可申請書,同時提交如下材料:1.項目核準文件;2.初步設計及批准文件;3.施工圖設計文件批復;4.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建設資金落實情況的審計意見;5.國土資源部門關於徵地的批復;6.建設項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名單;7.報備的資格預審報告、招標文件和評估報告;8.已辦理的品質監督手續材料;9.保證工程品質和安全措施的材料;10.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2016年10月25日,被申請人作出《許可決定書》,同意xx高速公路擴建工程的施工。

之後,申請人李某通過政府資訊公開的方式得知被申請人頒發的《許可決定書》。申請人李某認為相關施工許可涉及到其合法權益,理應享有陳述申辯權和聽證權等,但被申請人在作出施工許可過程中,未依法告知申請人任何相關資訊,違反了《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請求依法撤銷。

申請人稱:申請人住房位於xx高速公路濱海大橋下面,xx高速公路集團有限公司擴建該高速公路,造成申請人的房屋開裂,並嚴重影響了申請人的正常生活。申請人通過政府資訊公開得知被申請人頒發的《許可決定書》。被申請人在作出施工許可過程中未依法告知申請人任何相關資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請求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許可。

被申請人辯稱:首先,被申請人的行政許可主體合法。依據有關規定,被申請人作為xx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業的主管行政機關,具有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資格,有權對xx市高速公路集團公司申請的xx高速公路擴建工程項目施工實施行政許可。其次,被申請人的行政許可程式和內容合法。xx市高速公路集團公司向被申請人書面提出xx高速公路擴建工程項目施工許可申請,並提交了有關申請材料。被申請人依據《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進行了審查。鋻於xx市高速公路集團公司的行政許可申請材料真實有效、要件齊全、程式合法,該高速公路項目已列入公路建設年度計劃,辦理了徵地、品質監督手續和施工圖設計審批,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施工建設單位已經依法確定,符合准予許可的條件,被申請人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准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並依法予以送達,符合相關要求,程式合法有效,依據適用準確。第三,被申請人的許可決定與申請人並無利害關係。經調查,申請人的房屋處於xx高速擴建項目徵地紅線之外,不屬於項目施工徵地、拆遷範圍。xx高速公路集團有限公司委託xx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評估報告,也認定相關施工作業對李某居住房屋無安全影響。因此,被申請人作出的准予許可決定不涉及申請人的重大利益。

【復議結果】

復議機關經審理認為,被申請人在收到許可申請人xx市高速公路集團公司的施工許可申請材料後,經審查認為符合施工許可條件,在規定期限內依法作出《許可決定書》,內容和程式沒有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決定予以維持。

【訴訟結果】

李某對xx市交通委員會的許可決定和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xx市xx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xx市交通委員會作出的許可決定並不直接影響李某的合法權益,李某與被訴許可決定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其不具有提起本案行政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裁定駁回李某的起訴。

【指導要點】

一、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許可程式應當合法。

首先,行政機關作出的許可決定時限應符合規定。《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完整齊備的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合格的,批准使用,並將許可決定及時通知申請人。審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使用,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可見,一般情形下,行政機關應該自收到許可申請後二十日內作出許可決定。近年來,隨著“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深入推進,部分地方和行業可能出臺更嚴格的規定,壓縮了行政許可的時限。這種情況下,行政機關就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其次,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時應當依法履行有關法定程式。《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係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第四十六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第四十七條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上述條款規定行政機關要依法履行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意見和聽證程式。

鋻於在本案涉案施工許可中,被申請人作出的涉案施工許可沒有直接影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此前的第三方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認定相關施工作業對李某居住房屋無安全影響;此後法院的判決也認定被訴施工許可本身並不直接影響申請人李某的合法權益,李某與被訴施工許可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沒有進行告知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程式,並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當然,行政機關也應當提高法治和程式意識,在行政許可等工作中,一旦出現相關許可事項直接關係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重大利益等情形,就應當履行相應程式,依法告知陳述申辯權或者進行聽證。

二、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許可內容應當合法。

《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説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了項目法人在申請施工許可時應當向相關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的相關材料。有許可許可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作出施工許可決定。如果經審查,施工許可申請人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應當作出許可決定;相反,如果施工許可申請人的相關材料不符合要求,就不應當作出相關施工許可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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