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運輸部以2021年第5號令頒布了《關於修改〈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作合格審定規則〉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並將於2021年3月15日起正式實施。為便於各級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有關企業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決定》出臺的背景及主要修訂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的背景
飛行機組人員疲勞是一種隱患,可能導致航空事故或事故徵候。疲勞管理是指合格證持有人如何應對疲勞對航空安全的影響。現行的《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作合格審定規則》提供了管理疲勞的規定性要求,如飛行、值勤時間限制及休息要求等。此類規定性要求是常規通用方法,能夠確保疲勞管理的底線,但是未能考慮到航空運營的差異性以及不同運作場景和不同因素影響下人員疲勞的不同表現程度。從科學的角度看,機組人員的疲勞管理是一個複雜的問題,簡單的規定性要求可能並不是所有運營情形中的最佳解決方案。特別是疫情發生以來,防疫政策對航空運營的人力資源調配帶來巨大挑戰,長時間隔離和長航線運作也會對機組人員産生不可忽視的影響。在疫情防控進入常態化的情況下,為了對航空公司在不同運作條件下的機組疲勞風險進行更加有效地控制,並滿足國際民航組織對疲勞管理的精細化和客戶化的控制要求,幫助我國航空公司在全球範圍內更好地合規運作,民航局飛行標準司組織研究並引入了疲勞風險管理系統理念,並對《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作合格審定規則》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
二、修訂的做主要內容
國際民航組織(ICAO)在其標準和建議措施(SARPs)附件6第I部分中要求各成員國建立基於科學的飛行和值勤時間限制,並於2009年引入疲勞風險管理系統(FRMS),為各成員國提供了FRMS框架,在依據FRMS進行的飛行不會對機組人員疲勞水準或警覺性産生不良影響的條件下,允許合格證持有人實施FRMS,作為管理飛行機組人員疲勞有關規定性要求的替代方案。因此,FRMS的引入一方面能夠提高疲勞管理的科學性,促進合格證持有人提升運作管理能力,確保運作安全水準;另一方面也能夠更加精準地保障飛行人員的運作效率和休息品質,使其得到更加有效的勞動保護。
本次修訂在121.481條中增加了“疲勞風險管理系統”的定義,並專門新增一款,對航空承運人疲勞風險管理系統的建立和主要內容作出具體規定,從而將疲勞風險管理系統引入中國民航的運作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