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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倣印郵票圖案監督管理辦法》解讀

來源:法制司    2021-03-16 15:49:18

2021年3月10日,修訂後的《倣印郵票圖案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發佈,自5月1日起施行。為便於各級郵政管理部門、有關企業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該規章的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原《辦法》于2000年制定發佈,對保障郵政通信、維護郵資憑證發行秩序、加強倣印郵票圖案管理等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2002年《行政許可法》實施、2005年郵政體制改革、200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和2009年《郵政法》修訂,《辦法》施行的行業背景和法治環境均發生了深刻變化。我們結合倣印郵票圖案發展的實際,落實簡政放權、政府資訊公開、資訊安全管理等方面要求,對《辦法》進行了全面修訂。

二、主要修訂內容

一、優化審批層級。深化簡政放權,不再以倣印的材質、大小劃分審批層級,明確了倣印重大題材郵票圖案由國家郵政局負責、其他題材由省(區、市)郵政管理局負責的審批體制。

二、擴大放開範圍。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了只有郵政集郵經營部門才能倣印的限制,明確依法設立的企業、組織均可從事;將免審的情形從報紙、雜誌擴展至出版物、集郵展覽活動相關材料,同時規定了相應技術要求。

三、優化審批流程。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進一步規範倣印郵票圖案審批流程,建立完整的審批程式,細化提交申請、審查核查、辦理時限、批文製作、不予批准等事項,加強批准文件管理,明確行政許可委託事宜。

四、強化監管措施。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要求,加強倣印郵票圖案的事中事後監管機制,完善監督檢查職責,明確“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制度、措施、要求,規定了舉報處理事項、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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