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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解讀

來源:法制司;海事局    2021-09-13 09:30:00

日前,交通運輸部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27號),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為便於有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一、根據新修訂的《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海安法》),優化調整海事違法行為、處罰種類和處罰額度等內容。

全面對標《海安法》第九章法律責任的規定,並結合執法實踐,相應調整、細化有關船舶、海上設施、船員管理,航行、停泊和作業管理,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管,搜尋救助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等方面行政處罰的違法情形、處罰種類和處罰額度,並刪除與《海安法》不符的處罰條款。

此外,《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還依據《船員條例》等上位法的最新修訂內容,對個別條款進行了相應調整,以與上位法保持嚴格一致。

二、根據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優化調整海事行政處罰適用規則。

調整完善了從輕、減輕和從重處罰條款,明確“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海事行政處罰”;對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明確“擇一重處”,進一步規範海事行政處罰行為,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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