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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的決定》的解讀

來源:法制司;海事局    2021-09-13 09:02:43

日前,交通運輸部公佈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26號),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為便於有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一、刪除10項許可條件。

一是刪除《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海安法》)中已取消的“船舶進入或者穿越禁航區”“外國籍船舶或飛機入境從事海上搜救”“沿海水域劃定禁航區和安全作業區”“海上大型設施、移動式平臺、超限物體水上拖帶”“打撈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內沉船沉物”5項許可條件。

二是刪除國務院“放管服”改革決定取消的“國際船舶保安證書”以及“船員服務簿”2項許可條件;刪除已在《海員外派管理規定》、《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和《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中規定的“從事海員外派業務”“船員適任證書”2項許可條件;刪除“通航水域岸線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動”1項許可條件,並調整至同步修訂的《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

二、調整、優化相關許可條件。

一是考慮到“外國籍船舶進入或者臨時進入非對外開放水域”和“國際航行船舶進口岸”的管理要求基本一致,對兩者的許可條件進行了協調統一。

二是根據《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將核發“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的船舶範圍進一步明確限定為“海船”;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將“污染危害性貨物進出港口審批”的範圍進一步明確為“海上”,以與上位法嚴格保持一致。

三是根據《水污染防治法》關於內河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過駁作業的規定,將原“海上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過駁作業”修改為“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過駁作業”,許可事項的範圍進一步擴大至內河;根據《海安法》關於“海上散裝液體危險貨物過駁作業”的規定,明確其許可條件。

四是進一步精簡優化“公司安全營運與防污染能力符合證明核發條件”,對於非因吊銷導致證書失效的,重新申請時不再受6個月的時間限制,減輕相對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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