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運輸部頒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外派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9號),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為便於有關單位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根據國辦有關通知要求,結合當前交通運輸執法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整治行動工作需要,我部組織開展了“與行政處罰法不相符清理”和“不合理罰款規定清理”工作。根據清理結果,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外派管理規定》中的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海員外派活動、海員外派機構未依法簽訂相關協議等行為,分別依照《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進行處罰,以與上位法嚴格保持一致。同時,根據“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據《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對海員外派機構的許可條件、材料、時限進行了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