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需要對《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産企業審批辦法》作出修改,優化申請材料,強化配套制度建設,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本次修改主要對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産企業的申請材料作了精簡優化:申請企業僅需按要求提供設備和人員明細表、産品目錄及所依據的標準目錄等。對鐵路局通過內部核查或其他方式可以獲得的有關證明材料,不再要求企業提交。同時僅要求新研發産品提供試用考核、技術評審(鑒定)證書或者審查意見,已有産品不需重復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