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再審申請人:胡某
再審被申請人:xx省xx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日,再審申請人向xx省xx市信訪局(以下簡稱“xx市信訪局”)申請政府資訊公開,要求獲取“xx市信訪局公開對來訪人員安檢所依據的法規、條例或法律文件”。2019年2月22日,xx市信訪局于對再審申請人作出《關於告知資訊公開申請不予受理的函》。再審申請人不服,以xx市信訪局為被申請人向xx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2019年6月5日,xx市政府于作出被訴回復,認為xx市信訪局作出的答覆不屬於行政復議範圍。
再審申請人不服,針對xx省xx市人民政府向法院提起訴訟,先後提起起訴、上訴和申訴。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裁定對再審申請人的起訴不予立案,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再審申請人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2020年7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行申6263號《行政裁定書》,認定胡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駁回再審申請人胡某的再審申請。
【指導要點】
因不屬於政府資訊而作出的答覆不屬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一、關於相關事項法律依據的申請不屬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範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政府資訊,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資訊”。一般而言,當事人以資訊公開的形式要求行政機關對相關規定的條文等進行解釋,詢問相關事項的法律依據等,屬於以資訊公開的名義進行政策諮詢,不屬於資訊公開的範圍。在本案中,再審申請人要求“公開對來訪人員安檢所依據的法規、條例或法律文件”,屬於以政府資訊公開的名義進行政策諮詢,最高人民法院據此認定再審申請人要求公開的資訊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二條規定的政府資訊,xx市信訪局作出的答覆不屬於政府資訊公開答覆行為。
二、對不屬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的回復提起的復議申請不屬行政復議受案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規定了行政復議的受案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了行政復議的受理條件之一“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在本案中,再審被申請人對再審申請人的答覆申請作出的答覆,不屬於政府資訊公開答覆行為,未對其權利義務産生實際影響,不屬於行政復議的受案範圍。
三、對不屬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的回復提起的訴訟不屬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十五條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8〕1號)第十二條規定了利害關係的具體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8〕1號)第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等規定了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在本案中,再審被申請人的答覆未對再審申請人的權利義務産生實際影響,最高人民法院據此認定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進而認定再審申請人就該答覆行為申請復議、xx市政府作出的被訴回復提起的本案之訴,亦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最終支援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的裁定,裁定駁回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行政機關在辦理政府資訊公開和行政復議案件過程中,應把握政府資訊公開的範圍,對不屬於政府資訊公開的申請,可不予公開相關資訊,對因此而提起的行政復議申請,可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