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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通信導航監視設備飛行校驗管理規則》政策解讀

來源:法制司    2021-07-21 10:42:50

日前,交通運輸部以2021年第7號令頒布了《民用航空通信導航監視設備飛行校驗管理規則》(以下簡稱《規則》),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為便於有關民航單位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對民用航空通信導航監視設備進行飛行校驗是驗證設備性能指標、確保設備運作安全的重要環節。現行《規則》(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25號)自頒佈施行以來,對於規範民用航空通信導航監視設備的飛行校驗工作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設備運作保障和飛行校驗技術的發展,《規則》中關於校驗優先次序、校驗週期、校驗實施、校驗結果管理等規定已不滿足現實發展需要,特別是隨著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逐步實施和通用航空業的迅猛發展,通用機場的設備日益完善,現行《規則》未對通用航空設備的飛行校驗進行明確區分,因此有必要進行修訂補充,強化校驗工作安全保障,落實通航領域設備分類管理要求,適應新形勢下民航安全工作需要,切實保障運作安全。

二、修訂主要內容

(一)優化了對校驗種類、校驗項目和校驗週期的相關規定,使之更具操作性。一是考慮到新技術廣泛推進應用的實際發展情況,明確了新技術應用中涉及通信導航監視設備的飛行驗證和飛行測試工作參照本規則實施。二是考慮到監視性校驗是對投産校驗後的符合性檢查和驗證,與安全運作密切相關,調整了飛行校驗種類的優先次序,將監視性校驗的優先次序調整至投産校驗之前。三是為應對重大活動保障、惡劣天氣、空域限制等情況,便於校驗實施機構合理安排飛行校驗計劃和保障設備正常運作,引入了時間窗口的概念。四是為方便對導航設備的校驗週期進行管理,將校驗週期計算單位由“天”改為“日曆月”。五是根據不同設備飛行校驗工作的實施特點,明確了通信設備和監視設備的飛行校驗報告由校驗對象的運作管理單位出具。

(二)強化了對飛行校驗的實施要求。一是增加了對校驗機構組織飛行校驗人員培訓和考核,確保滿足飛行校驗工作需要的要求。二是考慮到大型繁忙機場實施夜間飛行校驗的實際需求,增加了校驗實施機構針對夜間飛行校驗共同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的要求。三是為提高校驗效率,增加了對校驗機構積極採用新技術、優化校驗程式、改進校驗方式、提升校驗數據挖掘能力的要求。

(三)增設專章對通用航空設備的飛行校驗作出要求。一是根據通用航空導航設備劃分的四個級別,相應地對其實施的校驗種類提出不同要求。二是針對不提供監視條件下管制服務的通用機場,因通信設備和監視設備提供的保障服務不同,其性能要求與其他設備不同,因此明確可以不對其進行飛行校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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