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運輸部頒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20號),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為便於有關單位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根據國辦有關通知要求,結合當前交通運輸執法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整治行動工作需要,我部組織開展了“與行政處罰法不相符清理”和“不合理罰款規定清理”工作。根據清理結果,依照《水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對違法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或排放船舶殘油廢油、未經批准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過駁作業等行為設置處罰。同時,根據“放管服”改革取消“船員服務簿”許可的決定和國家取消港口建設費政策,刪除了扣留、吊銷船員服務簿和不按規定繳納港口建設費的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