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運輸部頒布《關於修改〈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4號),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為便於有關單位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根據國辦有關通知要求,結合當前交通運輸執法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整治行動工作需要,我部組織開展了“與行政處罰法不相符清理”和“不合理罰款規定清理”工作。根據清理結果,按照最新立法要求,刪除《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中對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而自行招標、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編制未使用標準文本等違法情形的罰款規定,以與上位法嚴格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