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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辦法》解讀

來源:水運局    2021-11-09 16:15:00

日前,交通運輸部修訂印發了《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監管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貫徹落實工作,現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我部2013年發佈了《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交水發〔2013〕274號),強化了港口危險貨物儲罐、堆場等重大危險源安全風險管控。“十三五”期,全國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生産形勢總體穩定,未發生較大以上安全生産事故。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産的重要論述,落實新修訂的《安全生産法》和中辦、國辦2020年印發的《關於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産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等相關文件的最新要求,我部組織部水運科學研究院等單位開展了深入研究,修訂印發了《監管辦法》,進一步加強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安全生産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進一步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和部門監管責任,建立健全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安全責任制、安全風險警示公告、專項檢查、應急值班等制度。

一是強化重大危險源港口企業主體責任。建立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責任制,明確每一處重大危險源的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操作負責人,並予公示。建立安全風險警示公告制度,設置安全風險公告欄,製作崗位安全風險告知卡。明確了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演練資訊的報送、應急值班制度建立等要求。同時將港口重大危險源由三級調整為四級(將原一級分為一級、二級)。

二是進一步強化部門監管責任。建立港口重大危險源的專項檢查制度,明確了交通運輸(港口)管理部門對重大危險源港口企業安全管理制度、設施設備、港口作業等方面開展專項檢查的要求。

三是推進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要求港口企業加強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鼓勵涉及一級、二級港口重大危險源的港口企業取得一級以上安全生産標準化等級。

四是提升科技支撐能力。細化明確重大危險源港口企業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建設要求,結合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風險特點,從自動監測系統、自動化控制系統、視頻監控系統等方面細化明確了安全監測監控的具體要求,實現重大危險源的實時風險監控預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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