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貫徹實施,我們于近日對《民用航空行政處罰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本次修訂一是調整完善了民航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處罰種類以及規章對行政處罰的設定許可權。二是完善了民航行政機關委託實施行政處罰的形式及受託組織的條件要求。三是完善了回避、簡易程式、聽證、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場執行等行政處罰實施程式的相關內容。四是完善了證據種類。五是刪除了附件所列的各種行政處罰文書樣式,民航局將根據新形勢、新要求和執法需要,對其調整後以其他形式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