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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邱某等人對某省交通運輸廳履職申請處理行為的行政復議案

來源:法制司    2021-08-31 16:33:43

【案情簡介】

申請人:邱某等人

被申請人:某省交通運輸廳

2012年4月,某省發改委作出《關於某省某市某溫泉小鎮環路工程項目建議書的批復》,明確某溫泉小鎮環路工程項目道路等級為城市Ⅱ級次幹道。2015年8月,某省某市發改委作出《關於某溫泉小鎮環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明確項目單位為某省某市城鄉建設總公司,項目由環路和延伸路組成,道路等級為環路、延伸路、城市次幹路。該文件抄送給相關單位,但未抄送給某市交通管理部門。

2018年3月,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查處申請書》,請求被申請人查處“某溫泉小鎮環路工程”相關違法道路項目並強制拆除違建道路、恢復土地原狀,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制止、處罰施工單位後續重復的違法建設行為。收到《查處申請書》,被申請人認為相關查處申請不屬於其職責範圍,向申請人作出《信訪事項不予受理告知單》。

申請人不服,向復議機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請求復議機關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告知單》,責令被申請人查處相關違法道路項目並強制拆除違建道路、恢復土地原狀,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制止、處罰施工單位後續重復的違法建設行為,並將新的處理結果回復給申請人。

申請人稱:2018年3月,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遞交《查處申請書》,請求依法查處位於申請人房屋附近違法建設的道路項目,將該違建道路強制拆除,對佔用的土地恢復原狀,請求制止、處罰施工單位後續重復的違法建設行為,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回復申請人。被申請人卻作出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告知單》,存在推諉扯皮、不作為的情形,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被申請人答覆稱:第一,對信訪事項不予受理的告知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不予受理。第二,申請人提出的《“某溫泉小鎮環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是經某市發改委批復,明確該工程項目業主為某市城鄉建設發展總公司,道路等級為環路、延伸路,城市次幹道;經屬地市某區交通局查證,該項目不在農村公路規劃中,也未收到該項目施工許可申請等行業審批資料。所以,“某溫泉小鎮環路工程”不屬於交通工程項目,相關查處申請不屬於被申請人的職責範圍,被申請人作出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告知單》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復議結果】

復議機關經審理認為:根據《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第四條、第四十三條第三款等規定,相關行政區域內的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相關監督管理工作不是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某溫泉小鎮環路工程”道路等級為環路、延伸路、城市次幹路,不屬於交通工程項目。被申請人並無管理、查處相關項目、進行處罰等法定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決定駁回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焦點問題評析】

一、本案復議申請是否屬於行政復議的受案範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實行訴訟與信訪分離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訴請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從普通信訪體制中分離出來,由政法機關依法處理。”要求履職申請是否屬於信訪事項,是否屬於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範疇,仍然難以區分。從司法實踐和復議實踐來看,一般而言,申請人要求履行法定職責不屬於信訪事項,行政機關不能按照信訪事項進行處理,復議機關不能簡單地把要求履職申請歸入到信訪案件中並將其排除復議受案範疇之外。復議機關處理此類案件應主要把握兩點:一是申請人是否是利害關係人。如果不是利害關係人,則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等相關規定不予受理,或者在受理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駁回復議申請。二是行政機關是否有相關法定職責。如果行政機關有相關職責而沒有依法進行處理,就屬於行政不作為,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如果行政機關沒有相關的職責,就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駁回復議申請。

二、本案被申請人是否有相關職責。《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品質的監督管理。”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品質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品質的監督管理。”在本案中,相關行政區域內的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相關監督管理工作不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某溫泉小鎮環路工程”道路等級為環路、延伸路、城市次幹路,不屬於交通工程項目,所以被申請人並無管理、查處相關項目、進行處罰等法定職責。鋻於本案被申請人沒有相關的職權,則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駁回復議申請。

【案件啟示】

行政機關應依法處理要求履職申請。目前,要求履職申請引起的糾紛越來越多。行政機關應高度重視此類案件,在收到履職申請之後,必須依法處理並及時回復申請人,不能置之不理,也不能簡單按照信訪件層層下沉辦理,甚至不了了之。在處理要求履職案件中,行政機關應該首先確認申請人是否是利害關係人,其次確認本機關是否有相關職責。行政機關應當以該兩方面的判斷結論為依據,對履職申請依法處理並及時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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