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運輸部以2021年第8號令公佈了《關於修改〈郵政行政執法監督辦法〉的決定》。為便於各有關單位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據《關於開展涉及行政處罰內容的行政法規、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函〔2021〕39號)要求,為保障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貫徹實施,需要對《郵政行政執法監督辦法》進行相應修改。
二、主要內容
一是增加了郵政管理部門委託行政處罰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的要求,同時對受託組織條件作出修改。二是增加了郵政管理部門將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向社會公佈的要求。三是根據新行政處罰法關於辦案期限的規定,相應在規章中規定了郵政行政處罰辦案期限。四是對開展法制審核的情形以及糾錯機製作出修改完善。此外,為滿足郵政管理部門執法需要,增加了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