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運輸部頒布《關於修改〈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6號),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為便於有關單位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根據國辦有關通知要求,結合當前交通運輸執法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整治行動工作需要,我部組織開展了“與行政處罰法不相符清理”和“不合理罰款規定清理”工作。根據清理結果,對《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中安全風險較小、危害後果不嚴重的違法情形的罰款予以適當降低;對隨車攜帶證件等可以通過資訊化監管手段、優化政府管理與服務職能解決的事項,不再設置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