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運輸部公佈了《關於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25號),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為便於有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更好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新修訂的《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海安法》)于2021年9月1日施行。《海安法》對強制引航的範圍作出了規定。同時明確了引航水域、對引航機構和引航員、被引領船舶的規範要求等。據此,對《船舶引航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號)作了如下主要修改:
一是依據《海安法》和《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分別對海上、內河需要強制引航的船舶類型予以了明確,並相應增加了不按規定申請引航的法律責任。
二是要求引航機構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實施引航安全管理體系,並加強對引航員的培訓和職業保障。明確引航員的事故報告義務和安全保障要求,明確被引領船舶的安全要求。
三是刪除了引航員一章。引航員的適任、任職等內容,在2013年部出臺的《引航員管理辦法》中已有系統規範,不必再重復規定,整章刪除的同時增加了銜接性條款。
四是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將船舶引航方案由批准管理改為備案管理,並明確由長江航務管理局、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並公開拖輪配備要求,以進一步規範拖輪使用。